第06版:解读

版面概览

上一版  下一版   

 

2019年02月20日 星期三

 
 

放大  缩小  默认  上一篇   下一篇

 

黄浦区第七批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咨询受理工作安排

按照市、区政府的统一部署,根据本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相关政策规定和管理办法,黄浦区正式启动第七批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咨询受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布如下:

一、咨询受理期限、时间和地点:

黄浦区第七批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咨询受理地点及咨询方式详见下表。本次受理期自2019年1月28日起至2019年3月22日止(国定节假日、双休日除外),接待时间上午9︰00-11︰00、下午1︰30-4︰00。

半淞园路街道  西藏南路1360号63120055×1011、63122107

二、准入标准:

本批次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准入标准继续执行《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准入标准和供应标准》(沪府发〔2014〕53号)及相关配套文件,申请人的年龄、婚姻状况年限和户口年限以2019年3月31日为截止时点前溯计算。按照规定,同时符合下列标准的本市城镇居民家庭,可以申请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

(一)家庭成员在本市实际居住,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连续满3年,且在提出申请所在地的城镇常住户口连续满2年。

(二)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

(三)3人及以上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7.2万元(含7.2万元)、人均财产低于18万元(含18万元);2人及以下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和人均财产标准按前述标准上浮20%,即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8.64万元(含8.64万元)、人均财产低于21.6万元(含21.6万元)。

(四)家庭成员在提出申请前5年内未发生过住房出售行为和赠与行为,但家庭成员之间住房赠与行为除外。

同时符合上述标准,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单身人士(包括未婚、丧偶或者离婚满3年的人士),男性年满28周岁、女性年满25周岁,可以单独申请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申请对象,可以调整住房面积核算方式。具体办法,由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另行制订。

三、审核和公示:

本批次申请受理期截止后,由街道、区住房保障部门依据相关规定集中开展初审、复审及公示工作。请有申请意愿的居民在咨询、受理期限内,到各街道咨询受理窗口办理咨询、申请手续,逾期不再受理。

 

 

上 海 报 业 集 团      版 权 所 有

社区晨报半淞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