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这部框架庞大,覆盖广泛的法典共7编、1260条规定,为适应社会发展需要而修改完善了部分内容,其中婚姻家庭篇中所包含的一些亮点引发热议。本期小编为您解读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 不断完善 对“夫妻共同财产”的界定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与现行婚姻法相比,民法典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增设了“劳务报酬”和“投资的收益”。也就是说,除了本职工作的工资收入以外,如果利用业余时间从事如设计、制图、咨询、翻译、投稿、书画、表演等兼职所得劳务报酬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以夫妻共同财产投资炒股、购房等获取的投资收益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实务中父母常常帮助小夫妻改善住房,对于一方父母帮助小夫妻买房而出资的行为,在法律上属于一种赠与行为,除非父母在赠与时明确表示赠与己方子女个人,否则应当认定是对夫妻二人的赠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由双方共同分割。 又如,在父母去世后,子女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可继承父母的房产。如果父母生前没有明确指定该房产由该名子女一人继承,那么,在该名子女的夫妻关系存续的情况下,所继承的房产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进行分割。 “共债共签”原则防止虚假诉讼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婚内一方举债,离婚时配偶到底要不要分担债务”一直是社会热议的话题。如何认定夫妻共同债务是一项很复杂的工作,需要在对债权人的保护和对不知情配偶的保护之间找到一个公平合理的平衡点。现行《婚姻法》没有具体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关夫妻债务的认定,保护了债权人的利益,却对非负债配偶的利益保护不足。许多案例显示,在离婚时夫妻一方伙同外人伪造债务,从而达到变相侵占共同财产的目的。 2018年1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施行,明确了夫妻债务“共债共签”原则。“共债共签”原则既可防止“假离婚真逃债”,也可避免夫妻一方在外与他人恶意串通恶意举债或违法举债。民法典对这一原则的确立,除了保障夫妻双方举债时的知情权,保护不知情配偶的权利,提高了对夫妻共同财产保护的等级,同时也提醒债权人应增加审慎的义务,在债务人巨额举债时,债权人也应注意防范自己的债务风险。 对配偶一方 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制裁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与现行婚姻法相比,民法典删除了“离婚时”字眼,意味着婚内任何时候和离婚诉讼期间,一方有恶意损害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都将受到制裁,从而有利于保护财产利益受损一方的权益。同时,增加了“挥霍夫妻共同财产”这一行为,将其列入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新的表现形式,有利于惩戒司法实务中常见的包养“小三”、黄赌毒等损害婚姻关系和夫妻共同财产的负面行为。 (曹家渡司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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