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期导读 近年来,在救灾、抗疫、保家卫国等重大社会事件中,涌现了许多可歌可泣的英雄人物,然而,就在大家为英雄烈士的感人事迹和献身精神所感动,为他们的离去而惋惜悲痛时,竟频频有人标新立异,公然发表恶意辱骂、诋毁贬损救火英雄、抗疫英雄、卫国戍边英雄官兵的言论,令人愤慨。他们将面临怎样的法律后果呢? ■ 案情简介 据@平安南京 通报,2021年2月19日,公安机关接群众举报,网民“辣笔小球”在新浪微博发布恶意歪曲事实真相、诋毁贬损5名卫国戍边英雄官兵的违法言论,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南京市公安局高度重视,立即开展调查,于2月19日晚将发布违法言论的仇某某(网名“辣笔小球”)抓获。 经审查,仇某某对博取网民关注,在微博上歪曲事实、诋毁贬损5名卫国戍边英雄官兵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目前,南京警方已对仇某某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刑事拘留。 据@平安都江堰 通报,2019年4月10日,我局依法将一名通过网络发布侮辱木里救火英雄的言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男子伏某某(52岁,都江堰市人)抓获,目前,已依法对其处以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 案件分析 我国法律中对侮辱诋毁英雄烈士的行为已有明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第二十二条:禁止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 第二十六条: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宣扬、美化侵略战争和侵略行为,寻衅滋事,扰乱公共秩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五条: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以上即是发布侮辱、诽谤、诋毁英烈言论的网民受到法律惩罚的主要依据。 需要注意的是,2020年末,《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出台,该法于2021年3月1日正式施行。这次刑法修改新增了十多种罪名,其中之一即明确将侮辱、诽谤英雄烈士的行为纳入犯罪。 该修正案第三十五条规定:在刑法第二百九十九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九十九条之一:“侮辱、诽谤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由此可见,虽然网民“辣笔小球”被刑事拘留的罪名是涉嫌寻衅滋事罪,实际“侮辱、诽谤英烈罪”更准确,但是由于该修正案2021年3月1日起才生效,故公安机关于2月20日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刑拘,目前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对犯罪嫌疑人仇某明批准逮捕,南京检察机关决定公益诉讼立案并开展调查。 相比于具有众多粉丝的网络大V,那些不具有较高社会知名度的网民发表的不当言论受众相对较少、影响较小,未造成严重后果,尚未达到刑法中的“情节严重”程度,由公安机关对当事人处以行政处罚则更符合法律规定和法律精神。 2015年9月2日,习近平总书记在颁发“中国人民抗日战争胜利70周年”纪念章仪式上的讲话中指出,一个有希望的民族不能没有英雄,一个有前途的国家不能没有先锋。此次刑法修正案将侮辱诽谤英烈行为单独入刑,有助于进一步加大司法惩戒力度,打击违法、增强震慑,有利于维护英雄烈士的声誉和尊严,彰显法律正义,也有利于引导广大公众尊重、敬畏、崇尚、捍卫英雄烈士,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曹家渡司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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