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5版: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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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7月07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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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比赛对抗中受伤 对手要担责吗?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  本期导读

文体活动中因意外伤害导致的民事纠纷不在少数。过去,法院往往运用公平责任原则或过错责任原则处置,判决被告对受伤害者给予一定补偿或赔偿。《民法典》正式确立了“自甘风险”规则,厘清了文体活动中意外发生后各方责任的法律范围,让责任承担更明晰公平,护航文体活动健康有序发展。

■  案情简介

沈某与严某是两位大学生,2019年10月,二人参加学校组织的篮球比赛,分属两队。沈某在进攻时与严某发生身体碰撞,沈某受伤倒地,后被诊断为左肩外伤。严某的防守行为后被判定为犯规。沈某在出院后起诉严某,要求严某赔偿医药费54000余元和律师费等。

一审法院认为,沈某是在进攻过程中因严某的防守行为而受伤,且严某的防守行为属犯规行为,故严某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同时,沈某参加篮球比赛,应当对风险本身可能带来的伤害结果承担一定责任。据此,一审法院判决严某承担50%的赔偿责任,计27000余元,同时需承担沈某支出的律师费4000元。

严某不服,上诉至上海一中院。上海一中院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认真审查,认定该情形应适用《民法典》确立的自甘风险规则,并据此改判严某不构成侵权,无需承担任何侵权责任。

■  案件分析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正式确立了自甘风险规则:“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自甘风险规则的构成要件包括以下四个方面:一是受害人参加的文体活动有一定的风险;二是受害人对该危险有清楚的认识,并自愿参加;三是其他参加人的行为与受害人所遭受的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四是其他参加者对于受害人所遭受的损害在主观上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上述案例二审期间,上海一中院与上海篮协取得联系,了解比赛规则,回看监控录像,经过谨慎分析,认定严某的防守行为构成违体犯规。同时法院认为,尽管严某的防守行为构成违体犯规,但主观上仅有一般过失而非故意或重大过失,故并不必然能够使沈某有权请求严某承担侵权责任。

篮球比赛是一种激烈的体育竞赛活动,对抗性较强,具有一定的人身危险性,沈某作为参赛者自愿参加这种带有危险性的竞技运动,应知道自己是否适宜参加比赛及比赛风险,应视为甘冒风险行为。涉案篮球比赛属于业余性质,但其风险性显然高于日常体育活动,不能过于苛责业余参赛者的一般犯规行为。在比赛中强力对抗的情况下,不能苛求严某在做出封盖的防守动作时做到深思熟虑、万无一失。

综上,沈某尽管在涉案篮球比赛中因严某的防守行为摔倒受伤,但依据《民法典》第1176条第一款之规定,严某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人们在组织和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时,组织方和参加者应该具有高度的安全意识和防范意识。活动组织方需切实履行好安全保障义务,例如提供安全合法的活动场地、制定安全管理制度、购买商业保险等,如未尽到安全管理职责,应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参加者需依法承担与其年龄、智力、行为能力相适应的责任,对其依法自愿参与、甘冒风险的活动做到风险自知、风险自担。

需要提醒的是,活动参加者在参与前应当对文体活动可能存在的风险有充分认识,对规则安排等有清楚的了解,运动中也要保持必要的克制,切勿过度争强好胜或存在侥幸心理,切勿对其他参加者实施主观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侵害行为。一旦发生意外事件,受伤害者可以通过工伤保险、商业保险等途径弥补损失。如果活动组织方和其他参加者从道义角度出发,自愿给予受伤害者一定的经济补偿,也应当值得肯定。(司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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