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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6月12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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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员工提交不实病假单,用人单位能否与之解除劳动合同

【案情概要】虞某于2010年6月入职上海某租车服务管理公司,担任服务代表一职。双方签订过三份劳动合同,最后一份合同是自2017年7月1日起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018年3月15日至2018年5月9日期间,虞某向公司申请了病假,并提交了相应的三张病假单。然而公司发现,这三张病假单是虚假的,根据公司的规章制度,虞某属于严重违纪,遂以此为由,解除了虞某的劳动合同。虞某不服,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某区仲裁委经审理后发现,虞某提交的三张病假单,分别显示为某三甲医院开具的2018年3月15日至3月28日、2018年3月29日至4月11日、2018年4月12日至4月25日的病假单。为了查清事实,某区仲裁委向该医院发函调查。根据医院回函显示,该三张病假单并非医院出具,是不真实的。同时,根据公司的《员工手册》,员工自入职之日起旷工累计2天以上的,视为严重违纪。因此,虞某提交虚假病假单,公司根据规章制度的规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当。最终,某区仲裁委作出了对虞某的请求不予支持的裁决。

【裁判说法】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享有停止工作治疗疾病或休息的权利。但用人单位亦有权要求员工提交医疗机构出具的病假单,并有权对病假单的真实性进行审核。本案中,因虞某违反诚信原则,提交虚假病假单、虚构病假事实,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不属于违法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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