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华栋(虹桥司法所) 【具体案例】:某日,家住D小区的任先生在买菜回家时,被某幢住宅楼掉下的塑料花盆砸中头部,由于物体下落的加速度较大,任先生的头部顿时血流不止,立即被送往医院进行治疗。事后,任先生欲追究侵权人责任,但由于无法确定花盆从哪户落下,故其将全楼居民告上了法庭。 【法理分析】:近年来,“高空坠物”导致的意外伤害事故频发,大到外层窗户、广告牌,小到酸奶瓶、果核,都曾成为致死、致伤的“高空杀手”。那么被高空坠物砸伤,究竟谁应该担责?在高空坠物的事件发生后,受害人可以向所有的可能加害人追究责任。“高空坠物”的举证责任则不完全是一般原则下的“谁主张,谁举证”,而是要求可能加害人举证证明自己与事件发生没有过错。如果不能举证,即使可能不是加害人也要承担一定的补偿责任,因此就会发生“一人被砸伤,整栋楼居民被集体起诉”的情况。从立法目的的角度而言,法律倾向于保护被侵权人而加重可能加害人的举证责任是符合公平原则的。因为对于被侵权人来说,可能造成其损害的人实在太多,要受害人一一举证确实过于困难。换言之,只要可能加害人证明自己在事件中没有过错就可以免责,这既保护了被侵权人的权益,也阻吓了高空抛物的违法行为,促使大家遵守公共生活规则,是公平原则的体现。“高空坠物”的举证原则虽然体现了我国《侵权责任法》立法的倾向性,但是我们还是希望高层住户能够增强责任意识,以减少上述不幸意外的发生。法律固然可以在事后救济当事人,但是除了经 济赔偿外的伤痛还是得自己承担。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第八十七条?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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