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华栋 (上海市长宁区司法局虹桥司法所) 小叶已在A公司工作了五年,但从未签订过书面劳动合同。今年2月,A公司突然提出辞退小叶,理由是其工作表现不好。小A不服,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资单、工作证、门禁卡和工作服等工作凭证,要求确认双方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而A公司则坚持,因其从未与小叶签订过劳动合同,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只是雇佣关系。法理分析: 本案争议焦点为本案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指挥与监督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而事实劳动关系是指无书面劳动合同而存在劳动关系的一种客观状态,即只要客观上存在劳动关系,就可以认定为事实劳动关系。事实劳动关系与劳动关系相比,只是欠缺了有效的书面合同这一形式要件,但并不影响劳动关系的成立。 目前,立法认定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但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享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一切权利。根据相关规定,劳动者提供印有用人单位的上岗证、工作服等凭证,足以证实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另一方面,本案中A公司不与劳动者小叶及时签订合同,也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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