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8版:公告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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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6月12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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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遗赠继承的“有效期”

□文 华栋

(上海市长宁区司法局虹桥司法所)

小龚的父母去世较早,其自幼就与爷爷奶奶住在一起。爷爷奶奶于2012年到公证处立下遗嘱,将其共有的一套房产留给小龚继承,后二人相继去世。

由于小龚一直居住在该房屋中,就没有办理过户手续。2019年的某日,小龚的姑姑和叔叔要求继承该房产,小龚认为房屋应属于自己,故被姑姑和叔叔起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小龚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明确表示接受遗赠,故该遗嘱已经失效,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处理遗产。

法理分析:

我国法律规定,公民可以以遗嘱方式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这时该遗嘱就属于遗赠。但值得注意的是,无论是遗嘱还是遗赠,其在本质上都是为了促进财产所有权的流转,不让财产承受人躺在权利上“睡觉”,因此法律对遗赠受让期限作了明确的限制,即小龚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小龚的姑姑和叔叔属于爷爷奶奶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既然小龚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接受遗赠的表示,则其作为法定继承人有资格要求按照法定继承的方式分割遗产。

因此,我们提示,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及时作出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以避免发生不利于自身权利的法律后果。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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