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金梦卿 (上海市长宁区司法局虹桥司法所) 张某与王某自行签订《离婚协议书》后,对部分动产及不动产进行所有权变更,但始终未办理离婚手续。数年后,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要求分割双方名下的不动产,其余财产要求另案处理。王某则认为应当按照双方此前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的内容同时分割双方名下的动产及不动产,才可离婚。 法理分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张某与王某达成的《离婚协议书》,是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达成的以离婚法律事实出现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该协议的目的是协议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因缺乏协议离婚的前提和基础而不应发生效力。即使发生实际履行财产分割的事实,但因协议离婚的前提条件不成立而与上述法律规定不相符合,不能认为所附的协议离婚条件已经达成,故难以认定离婚协议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鉴于双方当事人未能协议离婚,所以离婚协议所涉的财产分割内容没有生效。关于双方当事人共同财产中的动产分割,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另行解决。 法条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四条 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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