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婚人士装单身骗感情的现象屡见不鲜,对女性的伤害尤为重大。女性在被欺骗后,基于错误的认识处分自己的“性权利”,甚至怀孕、流产,得知被“小三”的真相后抑郁不已。此时,该如何运用法律保护自己? 案例阐述:甲女与乙男通过婚恋网相识并开始交往,乙男称自己单身。甲女以结婚为前提跟乙男同居,并怀孕、流产。后甲女发现乙男已婚,精神受创,一纸诉状将乙男告至法院。 法院审判:根据甲女提交的聊天记录、照片、流产病例等证据,可以形成证据链,证明乙男主动结识甲女,并通过自我承诺及亲友协助等方式,恶意隐瞒其已婚事实,多次邀约促成双方同居生活。原告得知实情后倍受打击。因此,法院对原告所述事实予以采信。 被告的行为明显有悖公序良俗,应当认定主观过错。其行为直接误导原告对其性权利进行处分,侵害了原告的性权利,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院判决乙男赔偿甲女一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并向其书面赔礼道歉。 法理分析:本案在社会所谓的骗色行为中具有典型性,但在司法实践中鲜有遇到。我国民法中未明确提出“性权利”的概念,但在某些国家或地区有“贞操权”一说。贞操权作为一种独立的以人的性自由、性纯洁为特定内容的人格权,应当受法律保护。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即使社会对性行为态度逐渐宽容,但不法骗取性利益的行为,法律不容。 关于赔偿金,一般精神损害赔偿主要针对人格权下的身体权、健康权受到精神侵害的赔偿,根据评残等级就能确定赔偿范围。该案的特殊性就是界定受侵害的“性权利”,需综合考虑受害人身体、健康、自由和名誉等方面的损害。 (虹桥司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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