虹桥街道正在积极创建“上海市儿童友好型社区”。为了进一步宣传未成年人保护相关法律,虹桥街道全国人大基层立法联系点、长宁区法宣办、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共同为社区内的外籍未成年人,带来了涉外未成年人保护问答,让孩子们上好“开学法治第一课”。 本期主题是,在公共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下,外籍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其生活无人照管,如何对该外籍未成年人进行保护? 【案情简介】:玛丽(化名)是美国人,今年10岁,疫情期间她和父母一起留在中国,她的父母因确诊新冠肺炎被隔离,在此期间内玛丽面临着无人监护的情况,此时社区应该如何对她进行保护? 【案例分析】:首先,根据国务院印发的《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造成监护缺失儿童救助保护工作方案》的通知,玛丽的父母因为疫情被隔离暂时不能履行抚养义务和监护职责的,要第一时间主动地向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或者本人工作单位报告家中儿童监护状况及联系方式。玛丽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要督促其委托其他具有监护能力的人代为照料。对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由村(居)民委员会临时照料;对确有困难的,由县级民政部门承担临时监护责任。 其次,如果玛丽有重点疫区接触史、重点疫区人员接触史、新冠肺炎确诊病例或疑似病例接触史或者身体状况不明的,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要协调卫生健康部门会将玛丽安置到当地定点医疗卫生机构检测。玛丽经检测没有感染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要确认其监护责任的落实情况;如果玛丽为确诊病例或疑似病例的,要优先安置到定点医疗卫生机构就诊救治。 如果因为疫情影响,玛丽的生活陷入困难的,要及时按规定给予临时救助。社区内的社会工作者、法律工作者等专业人员可以为玛丽提供心理疏导、精神关爱、亲情陪伴等服务。玛丽的父母治愈出院或结束隔离后,要在提供当地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出院证明或相关健康医学证明的前提下,及时将玛丽接回照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十四条 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造成监护缺失儿童救助保护工作方案》(国发明电〔2020〕11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民发〔2019〕62号) (虹桥司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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