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5版:古北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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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09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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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在教育机构内被他人侵权,如何得到救济?

虹桥街道正在积极创建“上海市儿童友好型社区”。为了进一步宣传未成年人保护相关法律,虹桥街道全国人大基层立法联系点、长宁区法宣办、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共同为社区内的外籍未成年人,带来了涉外未成年人保护问答,让孩子们上好“开学法治第一课”。

本期主题是,外籍未成年人在教育机构内被他人侵权应如何得到救济?案情简介(虚拟):

7岁的惠子来自日本,因父母工作原因长期生活在上海,并在某小学上学。2021年1月某日午休期间,惠子、丽丽(7岁)以及同学在学校操场玩耍,在玩耍过程中丽丽将惠子推到在地,造成惠子受伤,经上海某医院检查,惠子被诊断为左侧肱骨外上踝骨折,住院治疗期30天后出院,支付医疗费共计2.1万元。惠子父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丽丽及学校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后法院判决丽丽及其监护人应负担30%的赔偿责任,学校应负担60%的责任,惠子应负担10%的责任。案例分析:

惠子虽然是日本人,但因此次侵权行为发生在中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八条和第四十四条规定,可适用我国法律。

丽丽在嬉戏时推到惠子,致惠子受伤,因丽丽为未成年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应由其监护人承担相应侵权责任。鉴于损害发生在学校,丽丽的监护人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可适当减轻监护人的民事责任,故丽丽的监护人承担次要责任。

学生在操场玩耍时,学校没有指派老师进行管理和维护操场上的秩序,造成丽丽致伤惠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及一千二百条,惠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学校应承担主要责任。

惠子的父母作为其监护人疏于对孩子进行安全教育,没有充分履行教育、预防的义务,对于惠子受伤的结果,存在一定的过错。惠子忽视学校日常的安全教育,与他人嬉戏玩闹时未注意自身安全,也存在一定的过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可减轻丽丽及学校的侵权责任,由惠子负担一部分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第八条  涉外民事关系的定性,适用法院地法律。

第四十四条 侵权责任,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但当事人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侵权行为发生后,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法律的,按照其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虹桥司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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