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12月1日开始,新修订的《上海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将正式实施,其中明确禁止使用电子设备时外放声音。 今年9月,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发布《上海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对乘坐轨道交通的乘客行为进行了规范,该守则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1月30日止。 守则第九条对于乘客进站、乘车的部分行为进行了禁止,第7条指出,禁止擅自设摊、停放车辆、堆放杂物、卖艺、散发宣传品或者从事营销活动,大声喧哗、吵闹,使用电子设备时外放声音。 实际上,12月1日施行的该守则是此前乘客守则的修订版本。上海市交通委员会指出,为推动上海市轨道交通行业规范运营,持续提升运营服务标准和水平,依据交通运输部发布的有关规定要求,对此前的守则进行了修订。 其中,禁止乘客使用电子设备时外放声音是这次修订的新增内容。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指出,新修订的守则第九条根据交通运输部《城市轨道交通客运组织与服务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影响运营安全禁止行为、第三十六条影响运营秩序相关规定,新增“点燃明火”“使用电子设备时外放声音”“携带有严重异味、刺激性气味的物品,以及未经安全包装的易碎、尖锐物品,携带充气气球”,“携带自行车(含折叠式自行车),使用平衡车、滑板、踏板车、溜冰鞋等助力代步工具(残疾人轮椅车、婴童车除外)”等乘客禁止行为。 对于违反相关规定的乘客行为,《上海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也明确了处罚方式。守则第十五条指出,乘客违反条例及相关法律规定的,将予以处罚。乘客应当遵守本守则,拒不遵守的,轨道交通企业有权劝阻和制止,制止无效的,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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