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5版:古北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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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1月06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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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外籍未成年人造成他人损害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虹桥街道正在积极创建“上海市儿童友好型社区”。为了进一步宣传未成年人保护相关法律,虹桥街道全国人大基层立法联系点、长宁区法宣办、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共同为社区内的外籍未成年人,带来了涉外未成年人保护问答。本期主题是,外籍未成年人在社区内造成他人损害的,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案情简介:

大卫(化名)是一名德国的十岁小孩,他随父母来到中国居住已经一年有余。某天他在小区附近的一个公园玩耍时,失手将手中玩具甩出打中一名六岁的中国小孩,造成该名小孩轻伤,那么大卫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呢?案例分析:

首先,由于大卫是外国人,因此该侵权纠纷属于涉外侵权纠纷,需要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八条和第四十四条来确定适用的法律,如果本案中的当事人对于适用哪个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达不成一致意见的,由于双方的共同经常居住地和本案的侵权行为发生地都在中国,所以本纠纷可以适用中国的法律来解决。

其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的规定,大卫的行为致人轻伤,并且他本身对此有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九条、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大卫在中国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他过失致人轻伤应当由其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而大卫及其父母不属于外交人员不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不能因为大卫是外国人而免除其侵权责任。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第八条  涉外民事关系的定性,适用法院地法律。

第十二条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自然人从事民事活动,依照经常居所地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行为地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的,适用行为地法律,但涉及婚姻家庭、继承的除外。

第四十四条  侵权责任,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但当事人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侵权行为发生后,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法律的,按照其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十九条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虹桥司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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