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宣传未成年人保护相关法律,虹桥街道全国人大基层立法联系点、长宁区法宣办、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共同为社区内的外籍未成年人,带来了涉外未成年人保护问答。本期主题是,如果外籍未成年人在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图书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等场所有不适宜行为,是否可以限制其进入?案情简介: 来自法国的大卫(化名)今年9岁,现已随父母在中国居住3年。周末在随父母去上海市图书馆看书的过程中不时大声喧哗,与其他小朋友追逐打闹,并导致所借阅的图书损毁。案例分析: 大卫虽然是法国人,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八条和第十五条的规定,外籍未成年人在中国于人格和自身发展上的保护上,也可适用中国法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条规定,大卫进入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图书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等场所是其应有的权利,应该得到保障。图书馆工作人员发现其不时大声喧哗以及与其他小朋友追逐打闹的行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及时进行劝阻,加强教育引导,并要求其父母承担起对大卫的教育监护职责。如果经劝阻、制止无效,图书馆工作人员可以停止服务,禁止其进入图书馆。其造成的图书损毁的损失,工作人员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第五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要求大卫以及其父母赔偿损失。所以,当外籍未成年人在参观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图书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等场所时,也要遵守不同场所的管理规定,做个文明的参与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第八条 涉外民事关系的定性,适用法院地法律。 第十五条 人格权的内容,适用权利人经常居所地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三十条 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图书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应当对未成年人免费开放;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展览馆、美术馆、文化馆以及影剧院、体育场馆、动物园、公园等场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 第四十四条 读者应当遵守公共图书馆的相关规定,自觉维护公共图书馆秩序,爱护公共图书馆的文献信息、设施设备,合法利用文献信息;借阅文献信息的,应当按照规定时限归还。对破坏公共图书馆文献信息、设施设备,或者扰乱公共图书馆秩序的,公共图书馆工作人员有权予以劝阻、制止;经劝阻、制止无效的,公共图书馆可以停止为其提供服务。 第五十三条 损坏公共图书馆的文献信息、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时限归还所借文献信息,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虹桥司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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