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6版:民生

版面概览

上一版  下一版   

 

2020年07月22日 星期三

 
 

放大  缩小  默认  上一篇   下一篇

 

产权登记在子女名下的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李某与妻子是大学同学,毕业后不久就结婚了,婚后感情不错,还生有一子,儿子今年7岁。在儿子5岁时买了一套房子,房屋产权登记在儿子名下。最近李某与妻子由于感情不好准备离婚。李某认为孩子跟他一起生活,房子应该归自己,但是妻子认为房子应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该一人一半。

那在婚姻存续期间,登记在子女名下的房屋,离婚时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理吗?

关于登记在婚生子名下的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存在以下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虽然房产登记在孩子名下,但这并不能完全证明房屋的真实产权人为孩子,而应考量夫妻双方在购买房屋时的真实意思。

第二种意见认为,根据《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既然夫妻以孩子的名义购买了商品房,并办理了相关登记手续,可以视为是夫妻对儿子的赠与,那么房屋的所有权人就是归孩子所有。赠与是赠与人把自己享有处分权的财物无偿地给予受赠人的行为,不动产经过办理登记即为实际交付履行,赠与关系成立。

律师解惑: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本案中,既然李某与妻子以孩子的名义购买了商品房,并办理了相关登记手续,那么房屋的所有权人就是孩子。

其次,《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并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唯一合法凭证。依法登记的房屋权利受国家法律保护。”所以房产所有权人是孩子,该房产不属于李某与妻子的共同财产。

最后,父母将所购房屋,无偿登记给未成年子女,实际上属于父母对子女的财产赠与,且不动产经过办理登记即为实际交付履行,能够认定赠与关系成立。

律师友情提醒:

作为孩子的监护人,产权已经登记在孩子名下,监护人无权处置房产。根据《民法通则》第18条第1款规定:监护人应该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不过法律对此也有特殊的规定,即监护人(父母)为被监护人(子女)的利益处置房产,是被法律允许的,在这种情况下,为减少日后可能发生的纠纷,根据有关规定,因特殊情况需要出售的,也必须确定是出于未成年人的利益考虑,只要出售或抵押未成年人名下的房产,一律须提供其法定监护人(父母双方)在公证处办理的不损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声明公证、监护人公证书,然后持公证书、声明书和产权证、法定身份证明等有关材料办理相关手续。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父母可以给孩子买房,但不能随便卖掉孩子的房产,如果出售或抵押未成年人名下的房子,要取得所有监护人的同意。(镇司法所 供稿)

 

 

上 海 报 业 集 团      版 权 所 有

社区晨报虹桥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