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扩大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保障范围,根据国家政策号召,上海将分批启动本市户籍第八批次和非沪籍第二批次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申请受理工作!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申请条件 (一)同时符合下列标准的本市城镇户籍居民家庭,可以申请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 1.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且共同生活; 2.家庭成员在本市实际居住,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连续满3年,且在提出申请所在地的城镇常住户口连续满2年。 3.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 4.3人及以上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7.2万元(含7.2万元)、人均财产低于18万元(含18万元);2人及以下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和人均财产标准按前述标准上浮20%,即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8.64万元(含8.64万元)、人均财产低于21.6万元(含21.6万元)。 5.家庭成员在提出申请前5年内未发生过住房出售行为和赠与行为,但家庭成员之间住房赠与行为除外。 6.列入区政府房屋征收(拆迁)范围,且未享受过居住困难户保障补贴的家庭,可以提出申请,但获得征收(拆迁)货币补偿款未自行购房的,五年内不得申请共有产权保障住房。 同时符合上述标准,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单身人士(包括未婚、丧偶、或者离婚满3年的人士),男性年满28周岁、女性年满25周岁,可以单独申请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 申请人的年龄、婚姻状况和户口等年限以2020年9月30日为截至时点前溯计算。 (二)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非本市户籍家庭,可申请本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 1.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且积分达到标准分值(120分); 2.在本市无住房,且在提出申请前五年内在本市无住房出售或赠与行为; 3.已婚; 4.现工作单位应当在提出申请所在地注册连续满一年。且在实际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的单位连续工作满一年。但在同一个区内两个及以上实际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的单位工作,且累计工作满一年的,可以提出申请; 5.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或者个人所得税满5年; 6.3人及以上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7.2万元(含7.2万元)、人均财产低于18万元(含18万元);2人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和人均财产标准按前述标准上浮20%,即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8.64万元(含8.64万元)、人均财产低于21.6万元(含21.6万元)。 7.申请人的年龄、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等年限以2020年9月30日为截至时点前溯计算。受理时间: 2020年06月15日至2020年7月24日,周一至周五发放,双休日及节假日均不办理。受理地点: 江川路街道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鹤庆路398号)。预约规则: 由于疫情避免人群聚集,本次共有产权保障住房采取全预约制度。 1.周一至周五每天上午8:30开始预约; 2.预约号顺序按现场先后顺序自然向后轮候, 3.一户领取一号,一号咨询一户,请勿重复领取; 友情提示:咨询前,请带好户口簿、户口所在地的房产证、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离婚协议书、离婚判决书)等原件,有序咨询。咨询号码牌限当天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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