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我们经常听说“假一赔三”和“假一赔十”这两种赔偿方式,同样是买到“假货”,赔偿方式为何不一样呢?今天,通过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虹口法院)近期审理的两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为你解疑。 商家以模糊广告词请君入瓮 被判三倍赔偿 2019年6月,小张在某网络购物平台的优优店铺购买了一台“二手苹果手机7p lus”,支付货款2550元。 商品详情页面称“正规渠道可开发票”,商品名称强调“原装正品”,但在收到商品(手机及配置的充电头、充电线)之后,小张发现商家既未开具发票,也未提供任何苹果官方的有效凭证,而且因为是日版苹果机,在国内也无法享受正规保修服务,购买前卖家并未明确告知。 小张一气之下找卖家理论,优优店铺却始终无法提供“原装正品”凭证,也不能开发票。在网络购物平台的组织下,双方进行了多次协商,均无结果。 小张认为商家误导消费者购买,存在欺诈行为,于是将优优店铺告上法庭,请求退还货款2550元,并赔偿三倍货款7650元。 对此,优优店铺认为,自家销售的是二手手机,无法取得一手官方凭证。“正规渠道可开发票”指的是开具优优店铺自己的发票。店铺配有售后保障卡,可享受本店免费提供的一年保修服务。产品销售页面已经标明手机系二手且为日版,不存在对消费者的欺诈。买家如果退还手机,店铺同意退还货款2550元,不同意其他诉讼请求。 上海虹口法院公开审理后,判决优优店铺退还货款2550元,并赔偿小张7650元,小张退还优优店铺苹果手机及充电头、充电线。 主审法官屠文韬解释说,根据法律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本案中,在出售系争商品时,卖家未对涉案商品的情况作出全面清晰的介绍,未以显著文字警示消费者购买二手商品可能面临的售后服务风险,对消费者的告知存在瑕疵。涉案商品广告图片上只显示“正规渠道可开发票”,却并未言明所开发票非苹果公司发票,而是店铺自己的发票。“365天超长质保”,也未明确告知消费者是自家店铺提供保修服务,涉案商品在国内并不享有正品的售后服务。 “假一赔三”是针对商家的欺诈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销售日本核辐射地区奶粉 被判十倍赔偿 2018年10月,唐女士在某网络购物平台的景平商行购买了两罐日本奶粉,准备送给亲戚家的小孩食用。下单后,唐女士跟朋友提起购买日本奶粉一事,朋友提醒唐女士目前中国仍禁止日本奶粉进口。 收货后,唐女士发现奶粉产地在日本东京都,属于日本核污染地区所产的奶粉,一阵后怕,唐女士把景平商行告到法院,认为其销售的日本奶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对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要求景平商行退还货款278元,赔偿货款十倍金额2780元。 审理中,法庭查明涉案奶粉系日本原装,外包装上未贴中文标签。经过法庭传唤,景平商行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也未提供任何证据。 经审理,上海虹口法院依法作出缺席判决,景平商行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唐女士要求退款并进行十倍赔偿的请求,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主审法官缪欢解释道,据法律规定,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损失三倍的赔偿金。 唐女士在景平商行经营的网店下单购买了涉案奶粉,外包装显示,产地在东京都。2011年4月,日本福岛核泄漏事故后,国家质监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从日本进口食品农产品检验检疫监管的公告》,明确规定从公告之日起禁止从日本福岛县、东京都等都县进口食品、食用农产品及饲料。 本案中,景平商行通过网络销售的日本奶粉,属于我国禁止销售的食品,且景平商行未到庭提供进口货物的相关报关单据、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产品检验检疫卫生证书等进口食品所应具备的资料,因此法庭认定涉案奶粉不符合我国的食品安全标准,并作出如上判决。 “假一赔十”是针对生产者或商家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以上人物、公司均系化名)(虹口法院 姜叶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