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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9月09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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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即将开始

2020年,我国将迎来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将彻查人口出生变动情况以及房屋情况。专家认为,这将对房地产税征缴提供必要的数据支撑。本次人口普查不同于以往,除了人口外还要进行房屋普查,这意味着普查结果很可能将会给房地产税的推行提供参考。2019年11月,经李克强总理签批,国务院印发《关于开展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的通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人口普查条例》规定,国务院决定于2020年11月1日零时开展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

1、2020年全国人口普查的工作要求

全国人口普查,是指在国家统一规定的时间内,按照统一的方法、统一的项目、统一的调查表和统一的标准时点,对全国人口普遍地、逐户逐人地进行的一次性调查登记。是当今世界各国广泛采用的搜集人口资料的一种最基本的科学方法,是提供全国基本人口数据的主要来源。

2、开展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的意义

开展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是摸清我国人口家底的重要手段。我国已进行过六次人口普查,世界各国也都定期开展人口普查。当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及时开展人口普查,全面查清我国人口数量、结构、分布等方面的最新情况,既是制定和完善未来收入、消费、教育、就业、养老、医疗、社会保障等政策措施的基础,也为教育和医疗机构布局、儿童和老年人服务设施建设、工商业服务网点分布、城乡道路建设等提供决策依据。

开展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是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当前,我国经济正处于转变发展方式、优化经济结构、转换增长动力的攻关期。及时查清人口总量、结构和分布这一基本国情,摸清人力资源结构信息,才能够更加准确地把握需求结构、城乡结构、区域结构、产业结构等状况,为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提供强有力的支持。

开展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是完善人口发展战略和政策体系,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迫切需要。自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以来,我国人口发展的内在动力和外部条件发生了显著改变,出现重要转折性变化,人口总规模增长惯性减弱,劳动年龄人口波动下降,老龄化程度不断加深。开展人口普查,了解人口增长、劳动力供给、流动人口变化情况,摸清老年人口规模,有助于准确分析判断未来我国人口形势,准确把握人口发展变化的新情况、新特征和新趋势,深刻认识这些变化对人口安全和经济社会发展带来的挑战和机遇,对于调整完善人口政策,推动人口结构优化,促进人口素质提升具有重要意义。

3、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的对象

普查标准时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自然人以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但未定居的中国公民,不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短期停留的境外人员。

在境内居住的港澳台居民和外国人也属于普查对象,需要进行普查登记。

4、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的主要内容

这次普查主要调查人口和住户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公民身份号码、性别、年龄、民族、受教育程度、行业、职业、迁移流动、婚姻生育、死亡、住房等情况。

为了提高普查数据质量,在这次人口普查中将首次采集普查对象的身份证号码。需要指出的是,公众对采集身份证号码极其敏感,我们将会对身份证号信息进行保密处理,普查全流程加强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严禁向任何机构、单位、个人泄露公民个人信息。

5、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的时间安排

这次人口普查的标准时点是2020年11月1日零时。按此规定,此次普查工作拟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是准备阶段(2019年10月—2020年10月)。这一阶段的主要工作是:组建各级普查机构,制定普查方案和工作计划,进行普查试点,落实普查经费和物资,开展普查宣传,选聘培训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普查区域划分和制图,进行户口整顿,开展摸底等。这些工作都将在2020年10月31日前全部完成,以确保普查登记工作的如期进行。

二是普查登记阶段(2020年11月—12月)。这一阶段的主要工作是:普查员入户登记,进行比对复查,开展数据质量抽查等。这是整个普查工作中最为关键的环节,也是工作量最大、动员力量最多、直接决定普查数据质量的重要阶段。

三是数据汇总和发布阶段(2020年12月—2022年12月)。这一阶段的主要工作是:数据处理、评估、汇总,发布主要数据公报,普查资料开发利用等。

6、普查对象该做哪些配合工作

人口问题是关乎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性问题,人口态势的发展变化影响国家经济社会发展,也与个人和家庭生活息息相关。所以,开展人口基础信息采集意义深远,不仅为国也为家。普查对象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人口普查条例》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人口普查所需的资料,如实回答相关问题,不提供虚假信息,不隐瞒、伪造有关情况。希望社会公众能够热情支持人口普查工作,积极配合普查员开展调查。

7、人口普查中有违法行为的,将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地方、部门、单位的负责人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统计数据或要求人口普查机构、人口普查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或对本地方、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严重统计违法行为失察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通报。按照《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对有上述行为之一的负责人,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人口普查人员伪造、篡改普查资料或者要求统计调查对象、其他机构、人员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分,或者建议有关部门、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按照《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对有上述行为之一的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人口普查对象拒绝、阻碍人口普查机构、人口普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或者提供不真实、不完整的人口普查资料的,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与人口普查有关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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