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8版: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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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4月10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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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专栏

共同侵权由谁承担责任?

侵权行为是一种行为人实施的过错行为。在寻求司法救济的过程中,人们常常需要解决两个问题:首先,侵权责任人是一人还是多人?其次,多人情况下,各自承担的份额又该如何确定?案例1

甲、乙、丙三人合伙开一家快餐店,甲出资25%,实际管理经营;乙出资35%,兼管会计;丙出资40%,不参与管理和经营。合作一段时间以后,利润一般,但是发展势头良好。丙书面提出退伙,三个人开了会,都表示同意,但是没有到工商局办理备案手续。不久,餐馆发生顾客中毒事件,有一桌客人吃了海鲜中毒送医,医疗费等花了3万多元,卫健委还准备进行罚款,一时间,饭店生意陷入冷淡期。为了赔偿的事,三个人互相推脱责任,互不相让。客人将三个人全部起诉到法院。【律师意见】

本案中,甲是餐馆的实际经营和管理者,必然要为中毒事件承担责任。乙兼会计,也是在参与管理,也应该承担责任。丙虽然没有参与管理和经营,其间也提出过退伙事宜,但是工商备案手续没有变更,也可以成为被告,承担经营风险责任。因此,中毒的顾客可以起诉所有的合伙人,也可以向任何一个合伙人主张赔偿。根据合伙的法律规定,合伙属于风险共担、利润共享,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通则》

第三十五条  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行)。

第四十六条  公民按照协议提供资金或者实物,并约定参与合伙盈余分配,但不参与合伙经营、劳动的,或者提供技术性劳务而不提供资金、实物,但约定参与盈余分配的,视为合伙人。案例2

小宋和小谢是一起打工的哥们。一天下班后,两个人相约去喝酒,于是他们来到一家露天的大排档吃烤串、喝啤酒。一会儿的工夫,几瓶啤酒下肚,两个人都有些喝高了。吃饭的人很多,已经没有空的位子,有很多人在排队等候。服务员走过来,以为他们吃完了,就安排了别的客人来到小宋他们的桌子前,问小宋他们结账了没。小宋和服务员发生争执,还骂骂咧咧。服务员质问小宋为什么骂人,小宋借着酒劲冲着服务员就挥了一拳,两个人厮打在一起,小谢也不甘示弱,上去帮忙,两个人一顿拳脚将服务员打伤。饭店报警,小宋和小谢被拘留5天。服务员治疗花去医疗费等4000多元,小谢称自己没钱,又是帮小宋的忙,说小宋工作时间长,有点钱,让小宋出钱。那么,服务员应该向谁主张?【律师意见】

本案中,饭店的服务员既可以向小宋和小谢任何一个人索赔,也可以向两个人要求共同赔偿。小宋和小谢对服务员实施的是共同的侵权行为,对受害人应该承担连带责任。所谓连带责任,是指受害人有权选择全部或部分加害人请求其赔偿全部或部分损失;加害人中的任何一人或数人都有义务向受害人赔偿全部损失。鉴于小谢没有钱,暂时没有赔偿能力,服务员可以向小宋主张全部损失。对于小宋来说,承担了全部损失后,可以向小谢追偿垫付的部分。

【法律依据】

《民法通则》

第一百三十条 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百三十一条 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

第一百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  (司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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