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将机动车作为特殊动产。在现实生活中机动车的买卖、抵押都有特殊的规定,下面通过两个案例来具体解析。 案例1 2019年7月,冯先生向赵先生购买了辆二手小轿车,双方签订《旧机动车辆交易协议书》,冯先生一次性付清全款,赵先生交付了小轿车。协议约定2个月内履行过户手续,但冯先生一直怠于办理,直至在一次处理车辆违章时发现,车辆户名已变更为第三方王先生,原来赵先生又将该车辆卖给了王先生并办理了过户。那么,冯先生能否要求将车辆所有权变更,登记于自己名下? 【律师意见】 本案中,冯先生已经支付价款且完成交付后就已取得该车的所有权,不存在车辆所有权变更问题。虽然王先生已办理车辆过户登记,冯先生仍可以请求将车辆登记于自己名下。 【法律依据】 《物权法》 第二十三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条规定:“出卖人就同一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特殊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等合同义务的。 (二)均未受领交付,先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 (三)均未受领交付,也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等合同义务的。 (四)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之一,又为其他买受人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已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将标的物所有权登记在自己名下的。 案例2 2019年1月,沈某向银行贷款购买了辆小汽车,同时将小汽车抵押给了银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2019年3月,沈某向张某借款5万元,将小汽车质押并交付给了张某。借款到期后,沈某未能偿还借款,张某要求将车辆拍卖后先偿还自己,被沈某拒绝。那么张某能否要求就该车辆拍卖款优先受偿? 【律师意见】 本案中,对张某优先于银行受偿的请求不予支持。抵押物为车辆,沈某办理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生效。银行享有对车辆的抵押权,沈某同张某签订了书面质押合同,且沈某将车辆交付给了张某,故双方的质押合同有效,张某享有对车辆的质押权。在车辆拍卖后,取得的价款优先偿还银行贷款,剩余款项用来偿还张某。关于质押权与登记的抵押权之间的优先受偿问题。但当二者同时发生时,因此,在同一物上既有登记的抵押又有质押的情况下,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 【法律依据】 《担保法》 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及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以船舶、车辆以及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六十四条规定:“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九条,“同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 根据《担保法》第三十三条及第六十三条规定,当抵押行为与质押行为单独发生时,抵押权人及质权人都可以在债务人未如约履行债务的情况下,优先受偿该财产折价款或者拍卖变卖价款。 (司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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