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8版:聚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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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1月08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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剥夺监护权之法律援助

【案情简介】

居民王女士(化名)于2013年产下其女儿王某(化名)后便不知所踪,王某的日常生活均由其外公王先生(化名)照顾。但王先生身患多种疾病,实在无力看管王某,因营养不良等因素,王某18个月尚不能行走。为了保障王某的身心健康,在征得王先生的同意下,自2014年6月至今,王某均由居委会悉心照顾。期间居委会曾多次联系王女士要求其承担母亲的抚养义务,王女士均以没有能力抚养为由拒绝,且拒绝提供王某的生父信息。2015年初,王女士因吸毒多次被拘留,2015年10月,王女士被强制戒毒2年。2017年10月王女士强制戒毒释放后,以其无力抚养为由拒绝照顾王某,后不知去向。

现王某到了入学年龄,而办理入学手续需要监护人到场签字,但是居委会已穷尽了一切办法联系王女士,均未果。而王某外公王先生已于2017年7月去世,王某外婆也于多年前去世,王某及其生母王女士家中和户籍内没有其他亲属。基于上述情况,为了解决王某的入学难题,也为了王某今后的学习生活考虑,居委会多次组织相关部门讨论、研究王某的监护问题,以更好地保障王某的生命健康权、受教育权等民事权利,确保王某远离伤害、健康成长。

【律师服务】

居委会就撤销王女士监护权、担任王某监护人的事宜跟法律顾问深度沟通之后,决定向法院申请担任王某监护人,撤销王某生母王女士的监护人资格。法律顾问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积极准备相关证据材料以及起草立案材料等,检察院也支持了起诉,法院已安排近期开庭。法律顾问就本案的代理意见是在王某的生父尚不明确的情况下,生母王女士作为唯一法定监护人不切实有效履行抚养王某的义务,不承担抚养费用,不宜再担任王某的监护人,请求法院撤销王女士的监护人资格,指定居委会作为王某的监护人。

【法律分析】

撤销父母监护权是国家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制度。父母作为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若不履行监护职责,甚至对子女实施虐待、伤害或者其他侵害行为,再让其担任监护人将严重危害子女的身心健康。为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出台《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于2015年1月1日开始施行。《意见》对有权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主体及撤销后的安置问题等都作出了规定。

一、谁能申请撤销原监护人资格?

《意见》第27条规定:下列单位和人员(以下简称有关单位和人员)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一)未成年人的其他监护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  (二)未成年人住所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三)民政部门及其设立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四)共青团、妇联、关工委、学校等团体和单位。

二、什么情形下,法院可判决撤销监护人资格?

被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撤销其监护人资格:(一)性侵害、出卖、遗弃、虐待、暴力伤害未成年人,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二)将未成年人置于无人监管和照看的状态,导致未成年人面临死亡或者严重伤害危险,经教育不改的;(三)拒不履行监护职责长达六个月以上,导致未成年人流离失所或者生活无着的;(四)有吸毒、赌博、长期酗酒等恶习无法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或者因服刑等原因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致使未成年人处于困境或者危险状态的;(五)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经公安机关和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等部门三次以上批评教育拒不改正,严重影响未成年人正常生活和学习的;(六)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情节恶劣的;(七)有其他严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

三、谁可以被指定为新的监护人?

《民法通则》第十六条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没有合适人员和其他单位担任监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由其所属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

本期律师

郭晓燕

居民区法律顾问,任职于上海华夏汇鸿律师事务所。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在大型企业从事法务工作多年,积累了较为丰富的诉讼经验和办案技能,主要办理合同纠纷、劳动纠纷、股权纠纷、债权债务以及婚姻家庭等。  (司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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