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8版:聚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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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3月11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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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专栏】

再婚老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得到法律的保护

【案情简介】

居民王阿姨是近80岁的老人,十几年前她和顾先生组成老年再婚家庭,夫妻俩居住在顾先生承租的公租房内相互照顾、共度晚年。一年前顾先生因病去世了,他的三个儿子要求居住在父亲留下的公租房内,王阿姨同意并搬去自己的女儿家居住。但最近王阿姨了解到,顾先生去世后其单位有一笔抚恤金被他儿子们领取了,总计大约12万元,且顾先生的儿子并没有居住在顾先生的公租房内,而是将房屋出租了。

得知这两个情况后王阿姨和顾先生的儿子多次协商沟通,认为抚恤金和房租自己应该享有权利,但顾先生儿子不予理睬。于是王阿姨寻找居委顾问律师,希望得到咨询和帮助。

【律师工作及案情结果】

律师收到王阿姨的请求,会同居委做了调查了解工作。了解到,王阿姨和顾先生感情很好,顾先生生病时几乎都是王阿姨在尽心尽力地照顾,顾先生的三位儿子只是偶尔来看望一下父亲。顾先生去世后,三位儿子向王阿姨提出说要住进爸爸的房子的要求,王阿姨也因为年纪大了身体也不好需要照顾,就同意三位儿子的请求搬去了女儿家。但王阿姨搬走后,三兄弟的老三在房子里住了一个月不到就将房子出租了。

律师通过居委联系上三兄弟,他们委托老大全权处理此事。律师向双方解释了涉及到本案的有关法律规定,告知了后续所协商不成提起诉讼解决的成本和可能的结果。经过律师和居委对双方分别做工作,双方同意协商调解。在协调过程中,三兄弟同意给王阿姨抚恤金和房租,但双方金额也很难达成一致,三兄弟希望按4人标准均分,王阿姨表示自己年纪大了身体不好,退休金很低生活困难。经过律师对本案的详细的法律分析意见,最后双方达成协议:抚恤金给付王阿姨3.5万元,房租每年总计2.1万元,每年给王阿姨7000元。此事算是得到了圆满的解决。

【法律分析】

一、再婚老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得到法律的保护。

本案中,顾家三兄弟原先认为王阿姨和父亲是半路父亲,且王阿姨有退休金,有女儿,她女儿应该对王阿姨有赡养义务,所以王阿姨没有享有其父亲的抚恤金和公租房的权利。

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向他们解释了王阿姨作为顾先生的配偶是享有继承权和作为同住人享有公租房的权利。

抚恤金虽然不属于遗产,但可以参照遗产继承处理。

对于律师的法律分析,具体的法律规定有:

二、本案中,王阿姨认为自己应当多分,有法律依据吗?

对于王阿姨认为自己应当多分的请求,律师认为是有法律依据的,继承法明确规定了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义务或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而王阿姨和顾先生一同生活,对其尽到了照顾的义务,且王阿姨属于高龄老人,生活有困难,也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照顾的对象。

具体法律规定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十三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十五条 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三条 国家保障老年人依法享有的权益。

第二十二条 老年人对个人的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不得以窃取、骗取、强行索取等方式侵犯老年人的财产权益。

老年人有依法继承父母、配偶、子女或者其他亲属遗产的权利,有接受赠与的权利。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抢夺、转移、隐匿或者损毁应当由老年人继承或者接受赠与的财产。

老年人以遗嘱处分财产,应当依法为老年配偶保留必要的份额。

(司法所)

本期明星律师

徐莉莉

上海华夏汇鸿律师事务所律师。熟悉与公司有关的商务谈判、劳动人事、合同等法律事务,熟悉房地产、工程项目等法律专业。担任过多个黄浦区旧城改建项目法律顾问律师团队负责人。积极参加公益法律活动,积极参与基层法律服务,是多个街道居委的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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