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8版:聚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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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5月13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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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孩子权益 可依法剥夺监护权

【案情简介】

居民王女士于2013年产下其女儿王某后便不知所踪,王某的日常生活均由其外公王先生照顾。但王先生身患多种疾病,实在无力看管王某,因营养不良等因素,王某18个月尚不能行走。居委会为了保障王某的身心健康,在征得王先生的同意下,自2014年6月至今,王某均由居委会悉心照顾。期间居委会曾多次联系王女士要求其承担母亲的抚养义务,王女士均以没有能力抚养为由拒绝,且拒绝提供王某的生父信息。2015年初,王女士因吸毒多次被拘留,2015年10月,王女士被强制戒毒2年。2017年10月王女士强制戒毒释放后,以其无力抚养为由拒绝照顾王某,后不知去向。

现王某到了入学年龄,而办理入学手续需要监护人到场签字,但是居委会已穷尽了一切办法联系王女士,均未果。而王某外公王先生已于2017年7月去世,王某外婆也于多年前去世,王某及其生母王女士家中和户籍内没有其他亲属。

基于上述情况,为了解决王某的入学难题,也为了王某今后的学习生活考虑,居委会多次组织相关部门讨论、研究王某的监护问题。法律顾问也多次出席会议,并提出撤销王女士的监护权,由居委会担任王某监护人的方案,以更好地保障王某的生命健康权、受教育权等民事权利,使王某远离伤害,健康成长。

【律师服务】

居委会就撤销王女士监护权、担任王某监护人的事宜跟法律顾问深度沟通之后,决定向法院申请担任王某监护人,撤销王某生母王女士的监护人资格。

法律顾问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积极准备相关证据材料以及起草立案材料等,在法律顾问与居委会的共同努力之下,案件进展顺利,检察院也支持了起诉,法院已安排近期开庭。

法律顾问就本案的代理意见是在王某的生父尚不明确的情况下,生母王女士作为唯一法定监护人不切实有效履行抚养王某的义务,不承担抚养费用,不宜再担任王某的监护人,请求法院撤销王女士的监护人资格,指定居委会作为王某的监护人。居委会和法律顾问对判决结果充满期待,均相信法院会本着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原则,作出公正的判决。

【法律分析】

第27条规定:下列单位和人员(以下简称有关单位和人员)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

(一)未成年人的其他监护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

(二)未成年人住所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

(三)民政部门及其设立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

(四)共青团、妇联、关工委、学校等团体和单位。

请撤销监护人资格,一般由前款中负责临时照料未成年人的单位和人员提出,也可以由前款中其他单位和人员提出。

《民法通则》

第十六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没有合适人员和其他单位担任监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由其所属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

(司法所)

本期明星律师

郭晓燕

在大型企业从事法务工作多年,对企业内部管理流程有深入的了解,积累了较为丰富的诉讼经验和办案技能。办理的案件主要为:合同纠纷、劳动纠纷、股权纠纷以及债权债务纠纷等。此外,本律师还担任数十家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全方位为企业把控梳理法律风险,提升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本律师一贯秉持用心负责的工作态度,将心比心,急人所急,把当事人的事情当成自己的事情对待,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获得当事人的广泛肯定和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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