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8版:聚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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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9月09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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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可以适用法定继承?

【案情简介】

张女士的丈夫王先生于今年年初去世,王先生有两位姐姐,王先生的父母还在世。

王先生去世之前曾留有一份遗嘱,将其名下所有的位于浙江中路某号601室房屋(以下简称“601房屋”)留给女儿小王。除了601房屋以外,王先生还有一套与父母共同共有的房屋位于浙江中路某号1201室(以下简称“1201房屋”),不过王先生的遗嘱中并没有提到这套1201房屋。

为此,张女士找到社区法律顾问,她想要知道1201房屋如何继承,法律是怎么规定的。她既不想伤了与公婆、小姑的和气,也不想自身或者女儿小王的利益受损。

【律师服务】

对于这类继承法律咨询,首先就是要明确被继承人的遗产是什么,其次要明确本案是按照遗嘱继承、法定继承亦或是曾订立过遗赠扶养协议,如果系法定继承,则须梳理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继承人为何人。

本案中,王先生名下有两套房屋,一个是601房屋,一个是1201房屋。

就601房屋而言,是张女士与王先生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产证是两人的名字,故系夫妻共同财产,其中二分之一产权属于王先生的遗产。按照遗嘱,该套房屋中属于王先生的份额应由女儿小王继承,故这套房屋的产权为张女士与小王各占二分之一。

就1201房屋而言,没有遗嘱,也没有遗赠扶养协议,应适用法定继承。1201室由王先生与父母共同共有,每人各占三分之一。据张女士所述,1201室房屋亦是在其与王先生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公婆一起出资购买,王先生用的是夫妻共同财产支付房款。那么,设定张女士所述是真实且有相关证据的情况下,1201房屋的三分之一份额仍旧是张女士与王先生的夫妻共同财产,故仅有六分之一是王先生的遗产。那么,张女士,王先生的父母,及女儿小王都是王先生遗产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每人的权益均等,各自可以继承二十四分之一的份额。在1201房屋中,王先生的父母各占二十四分之九(即八分之三),张女士占二十四分之五,小王占二十四分之一。在了解自己及公婆继承的份额后,张女士表示会和公婆好好协商继承事宜。

【法律分析】

1、什么情况下可以适用法定继承?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所以,只有在没有遗赠扶养协议或者遗嘱的情况下,才可以适用法定继承。

2、王先生的两个姐姐是否享有继承权?

答:没有。601房屋是遗嘱继承,遗产应由小王继承。1201房屋是法定继承,应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即配偶张女士、子女小王以及王先生的父母,他们继承遗产的份额,原则上是均等的。只有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情况下,由才第二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

3、王先生的父母去世之后,儿媳张女士或者是孙辈小王是否有权继承他们的遗产?

答:小王可以代位继承,张女士视情况而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一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所以,王先生先于其父母死亡的,那么王先生的子女即小王可以进行代位继承,继承应属于王先生继承的份额。

根据《继承法》第十二条,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条,对被继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的,应当认定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主要扶养义务。所以,如果张女士想要继承其公婆的遗产,那么必须对公婆进行赡养,这种赡养义务应是全面的,内容广泛的,可以是物质上的帮助和生活上的扶助,也应有精神上的抚慰,只有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才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参与继承。丧偶儿媳对公婆,无论其是否再婚,依继承法第十二条规定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时,不影响其子女代位继承。

4、如何进行继承?

答:可以前往公证处进行遗产继承,也可以通过法院调解或者诉讼的方式进行遗产继承。

(司法所)

本期明星律师

夏帆

上海华夏汇鸿律师事务所律师,黄浦青年律师志愿者,康乃馨普法苑撰稿人。擅长专业领域:婚姻、家事、房屋征收、民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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