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贯穿了我们的一生,从吃穿住用行,到生老病死葬,从婚姻家庭生活,到社会生产生活的方方面面。所以民法典,又被称之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从出生到18岁,民法典有哪些特殊规定,接下来,我们就通过两则案例,翻开这本“百科全书”。 案例1 臧某开车送怀孕的妻子到医院产检,途中遭遇车祸,臧某当场身亡,妻子严某身受重伤。交警认定对方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三个月后,严某产下一名肢体残疾的男婴,经鉴定男婴的生理缺陷与车祸受伤存在因果关系。 律师意见: 本案中,臧某死亡时,其妻子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尚为胎儿的儿子“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二人都享有继承权,可以获得相应的遗产。在计算肇事方侵权致臧某死亡须承担的赔偿数额时,应当计入臧某儿子年满十八周岁之前所需必要生活费用中本应由臧某承担的部分。除此之外,其妻还可作为法定代理人代理出生后的儿子起诉肇事方,要求对方承担对儿子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十六条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案例2 2020年11月,夏某11岁的儿子小夏,以完成老师留的线上作业为由,从夏某处拿到手机,下载了一款游戏,并猜出了支付密码,将手机绑定的银行卡中共计3万余元陆续打赏给了游戏主播。 夏某发现钱不见了,到派出所报案,经调查后被认定为赠与纠纷的民事案件。派出所和游戏平台进行了多次沟通,提交了能够证明打赏人确系未成年人的相关证据,游戏平台最终同意退还全部打赏钱款。 律师意见: 该案中,小夏的打赏行为属于民事法律行为中的赠与,其效力存在双重瑕疵。银行卡中钱款的权利人为夏某而非小夏,后者擅自赠与游戏主播的行为构成无权处分,效力待定,夏某可以选择是否予以追认。 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十九条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司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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