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居民李先生和张女士夫妻二人育有五个孩子,因年老多病日常生活需要子女照顾,2012年五个子女就父母赡养问题签订了一份协议书,约定由老大、老二、老三负责赡养照顾两位老人,免除老四、老五的赡养义务。但近年来老大、老二自身体弱多病,无力照顾父母,于是提出让老四、老五也履行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但老四、老五却以协议书为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无奈之下老人向居委会法律顾问求助,咨询如何向法院起诉,要求子女承担赡养义务。 【律师服务】 为了解决两位老人的困境,法律顾问先后多次对两位老人关于子女赡养父母的相关问题、老年人权益问题的咨询进行了当面的详细解答。同时,对老人的子女做了大量的思想工作,并阐明法律规定,最终双方在人民调解委员会及法律顾问主持下,调解达成一致,老四、老五主动认识到错误,愿意共同承担赡养父母的义务,从而使矛盾得到了有效缓解。 【法律分析】 Q1:子女以协议约定为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是否应得到支持? 根据《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女子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这是法律赋予的权利和义务,也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无论以任何理由,均不能拒绝尽赡养义务,所以,拒绝赡养不会得到支持。 Q2:何种情形下可以签订赡养协议? 在多子女的家庭,在父母不反对的情况下,签订赡养协议分工赡养父母是合理合法的,法律上也是允许的。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老年人同意,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赡养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和老年人的意愿。 Q3:何种情形下签订的赡养协议无效? 签订协议后,如果客观情况发生变化,比如某位子女明显没有能力赡养好父母,如果父母提出赡养要求,其他子女无法免除,因为赡养义务是强制性的法定义务,子女不得因任何原因而免除。 (司法所) 本期明星律师 余倩 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业务专长包括公司法、合同法、涉外投资、金融法、劳动法、刑法等。担任多家著名企业、外资公司、政府机构、学校、大型民营企业及上市公司常年法律顾问,为顾问单位日常运作、对外投资、合同审查、股权转让、债权债务、劳资纠纷等方面提供专业法律意见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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