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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5月13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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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日起,这些电子数据均可正式作为民事诉讼证据

图片来源/央视新闻

2019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新修正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该规定将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其中细化了电子数据的种类,包括5大类各种形式: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这就意味着,自5月1日起,上述电子数据均可以正式作为打官司的证据。

借钱不还、房屋买卖纠纷等都可以使用电子数据

一陈姓女士2019年4月到郑州市一家公司上班,签了一年的合约。然而,就在同一年的9月26日,公司通过微信通知员工,公司资金链出现断裂,无法继续经营,宣布停止运营,工资延期发放。

随后,陈女士起诉到法院,要求公司发放拖欠工资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当时,陈女士提交的证据中,除了常规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通知书、劳工合同等,还包括一份微信记录。

最终,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认为这些具备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采信。今年4月初,法院一审判决公司支付陈女士工资3000元、经济补偿金3456.04元。

需注意保存转账记录、催还款记录

一冯姓男子因手头紧张,向朋友张先生借了3万元。2019年10月11日、12日,张先生分两笔,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向冯先生转了共计3万元。

过了两个月,见冯先生没有及时还款,张先生请他补了一张借条,写明从张先生处借到现金转账人民币3万元,并约定日利率以及本息归还的时间。

到了约定时间,冯先生依然没有还钱,2020年3月初,张先生一纸诉状将其告上法庭。除了借条,微信记录也是重要的证据之一,包括转账记录以及催款对话记录等。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3万元未偿还事实清楚,由《借条》及微信转账记录为证,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成立。一审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万元及利息。

平常应该怎么保存电子数据?

河南继春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波表示:“即将实施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明确,当事人以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原件。电子数据的制作者制作的与原件一致的副本,或者直接来源于电子数据的打印件或其他可以显示、识别的输出介质,视为电子数据的原件。”

张波表示,比如微信记录能否作为呈堂证供,取决于两个前提。第一,要能够证明微信使用人就是当事人双方,因为微信并非实名制;第二,保证微信记录的完整性。

张波提醒,一旦有金钱往来,微信记录必须保存原始记录,仅有截屏会无法证明真实性,转账记录、重要对话等要注意保存,不要随意删除。第一明确对方身份;第二明确用途,备注要注明转账用途;第三保留记录。

此外,还可以辅助电话录音、短信催款、借条等明确证据,形成相互补充印证的证据链条。(央视新闻、上海社区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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