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王先生与李女士于1998年结婚,1999年育有一女小王。2018年3月,王先生突发疾病去世,留有一套2005年购买但登记在其一人名下的房产。后女儿小王要求继承王先生名下房产的一半份额,遂将李女士告上法庭。那么将如何分割该房产? 律师观点: 涉案房产虽登记在王先生一人名下,但系婚后夫妻共同购买。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因此,涉案房产的50%份额应当由李女士享有,而属于王先生的50%份额则应作为遗产由王先生的继承人继承。 根据《继承法》第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本案中,王先生生前并未留有遗嘱,也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因此王先生的遗产应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根据《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案中,王先生的父母已先于王先生死亡,因此,李女士和小王应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属于王先生的50%房产份额。 根据《继承法》第十三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本案中,李女士和小王均不存在法律规定的前述情况。因此,应由李女士和小王各继承25%的房产份额。” 最后,法院判决涉案房产的75%份额归李女士所有,25%份额归小王所有。 咨询电话: 021-62325490 18116052015 电邮: udaofenghuo@hotmail.com (上海豪珈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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