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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7月30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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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父母将名下房产转让给夫妻,是否可以视为赠与?

案情:

小张和小李于2013年3月结婚。2017年1月,小张父母将名下的一套房产通过买卖的方式过户给小张和小李。2017年8月,小李向法院起诉离婚,并要求分割前述房屋,小张表示该房屋的购房款还未支付给父母,应作为夫妻共同债务,小李则抗辩该房屋系小张父母的赠与。那么法院会如何处理?

律师观点:

本案的关键点在于小张父母转让名下房产的行为究竟是对小张和小李的赠予还是正常的买卖?

小张父母通过买卖的方式将名下的房产转让给小张和小李,夫妻有向小张父母支付房款的义务。由于小张的关系,其父母一直未要求两夫妻支付房款,但小张父母从未表示放弃该笔购房款,也从未表示该房屋是对两夫妻的赠予。虽然小李抗辩小张父母转让房屋的行为系对其与小张的赠与,只是通过买卖方式交的税可以少一点,但是却未进一步进行举证。在这种情况下,法院不宜认定为赠与。

根据婚姻法第41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因此,法院将该笔房款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小张和小李共同偿还较为妥当。至于如何偿还该笔房款,双方可以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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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豪珈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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