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版:精准识别“套路贷”专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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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8月15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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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重拳 扫黑恶 精准识别“套路贷”

【前言】

“套路贷”起源于这两年上海法院的两起刑事案件。之后国内各地都出现过方式类同的各种诈骗“套路”贷款案件。例如:“校园贷”、“裸贷”、“养卡”高利贷等。但各地司法机关出台的文件对此类案件说法不一。

最高法院等部门2019年4月的联合意见指出:“套路贷”,是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货之名,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的概括性称谓。套路贷严重侵害了百姓的人身和财产权利,破坏了社会金融秩序,影响到百姓的安全感,社会和谐,危害性极大,且通过揭露“套路贷”,能深挖和铲除背后的黑恶势力。下面,我们一起来学习下“套路贷”相关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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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路贷”的方式方法

各种套路贷的方式主要是:阴阳合同、违规重复计息,人为设置违约障碍、多种合法、违法证据和途径相叠等,方法有:

1.养卡:以代偿信用卡欠款金额方式,实际以分期还款金额计算信用卡全额欠款的逾期利息。

2.校园贷:专门找异地住宿在校大学生,利用他们追求高消费,以分期付款方式,购买价格虚高的特定产品和服务。

3.裸照贷:以拍摄借款人的裸照作为借款担保,威胁若借款人违约,贷款人可以在网上向其亲友、同学发布其裸照。

4.消费垫付分期贷:为规避高利贷借款合同,就在网上设计了可协助消费垫付的多种APP,供不明真相的消费者下载。

5.配置贷:退保理财、杀猪盘、第三方两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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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路贷”的主要特征

▲一是制造民间借贷假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往往以“小额贷款公司”“投资公司”“咨询公司”等名义对外宣传,以低息、无抵押、无担保、快速放款等为诱饵吸引被害人借款,续而以“保证金”“行规”等虚假理由诱使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签订金额虚高的“贷款”协议或相关协议。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还会以被害人先前借贷违约等理由,迫使对方签订金额虚高的“借贷”协议或相关协议。

▲二是制造资金走帐流水等虚假给付事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按照虚高的“借贷”协议金额将资金转入被害人账户,制造已将全部借款交付被害人的银行流水痕迹,随后便采取各种手段将其中全部或者部分资金收回,被害人实际上并未取得或者完全取得“借贷”协议、银行流水上显示的钱款。

▲三是故意制造违约或者肆意认定违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往往会以设置违约陷阱、制造还款障碍等方式,故意造成被害人违约,或者通过肆意认定违约,强行要求被害人偿还虚假债务。

▲四是恶意垒高借款金额。当被害人无力偿还时,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安排其所属公司或者指定的关联公司、关联人员为被害人偿还“借款”,继而与被害人签订金额更大的虚高“借贷”协议或相关协议,通过这种“转单平账”“以贷还贷”的方式不断垒高“债务”。

▲五是软硬兼施“索债”。在被害人未偿还虚高“借款”的情况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向被害人或者被害人的特定关系人索取“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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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路贷”的常用套路程序

套路一:套路广告招揽借款人

套路二:签订“套路”合同

套路三:单方面肆意认定违约

套路四:恶意垒高借款金额

套路五:软硬兼施疯狂“索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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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路贷”与民间借贷的区别

1、出借目的不同。民间借贷目的是为了获取利息收益,而“套路贷”是以借款为幌子,通过设计套路,引诱、逼迫借款人垒高债务,最终达到非法占有借款人财产的目的。

2、手段方法不同。民间借贷一般是双方真实意愿下的借贷行为,受民事法律的保护,双方主观上都不希望发生违约的情况,而“套路贷”则存在诱骗受害人签订虚假合同,制造银行流水,单方面肆意认定违约等多种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主动追求并制造“违约”事实发生,为下一步设计“套路”,非法占有更多财物奠定基础。

3、法律后果不同。民间借贷的本金和合法利息均受法律保护;而“套路贷”本质上是属于违法犯罪行为,在实施过程中不仅破坏金融管理秩序,还伴随产生多种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侵害受害人人身权、财产权,其签订的虚假借款合同以及恶意垒高的债务一律不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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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路贷”案例分析

案例1:我国特色“套路贷”

2017年2月,王某因积欠他人19万元赌债又拿不出钱还帐,只得试图“拆东墙补西墙”再次借贷。经中间人顾某介绍,王某来到虹口区一家棋牌室,与岑某商量借款“平账”。双方约定,王某除了“平账”的19万元外,再另外借款5万元,并支付顾某介绍费1万元,共计25万元。

不过提款前,岑某又要求王某写下一张高达80万元金额的借条,且借款期限仅限1个月。这80万元中除了19万元由王某汇款至此前欠款人的账户外,剩下的61万元全部从银行提现,王某等人带着这笔银行取来的钱又回到棋牌室。这时,顾某拿走“中介费”,岑某与出资人范某共拿走55万元,剩余的5万元给了王某。

到了约定还款日,王某拿不出钱来。岑某电话王某父母,开口要求还款“80万元本息”,但被王某父母拒绝。2017年4月,范某委托律师向上海某区级法院起诉,王某签下的80万元借条及银行转账凭证成为关键证据。法院一审判决支持范某诉求,王某应归还范某80万元及利息。

案例2:多重“套路贷”借款人为还款卖二套房

2015年小杰“投资”失败,曾在他所谓的朋友徐某处赔掉过一套房子。2016年7月,小杰又一次“投资”失败后,再次找到了这个朋友徐某。徐某承诺借给他6万元,银行走账和借条却是写20万。拿到6万借款后,想到自己此前曾被徐某“坑”掉的房子,小杰心里又开始不安。

于是急于还钱的小杰又找到张某,结果这伙人还要夸张,他们答应借款10万元,但因为无房产抵押,走帐居然要100万,还要求6个月还清,每月利息1万元,小杰思来想去还是答应了。虽然徐某借款还清了,小杰却欠下了张某更多的钱。

想着如何还钱的小杰又找到了老板沈某,然而这伙人已不再满足于高额借条了。在沈某等强烈要求下,小杰承诺抵押房屋作为保证,当场拿到了123万的借款,其中只有103万是借给小杰的,而剩下20万则作为好处费等服务费用转账给了中间人。

同年10月,小杰突然得知沈某的借款是要按照2倍多偿还的,小杰最后只能将抵押房拍卖,将210万交给沈某还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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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路贷”陷阱的防范公安机关提示广大群众:

1、要树立正确的消费观,量入为出,理性借贷;不要贪图一时享乐,不计后果,盲目借贷。

2、提高警惕意识,选择有贷款资质的正规金融机构贷款,不要轻信没有资质的非正规公司发布的“无利息、无担保、无抵押”虚假广告。

3、在签订贷款协议时认真留意协议内容,尤其是贷款金额、利息、违约方式、违约责任等条款,拒绝签订与实际借款金额不符的借款协议。

4、一旦发现遭遇“套路贷”,要及时向警方报案,用好法律武器保护自己;不要因为害怕,被不法分子裹挟,越陷越深,遭受财产损失和不法侵害。

如果您现在已不幸陷入“套路贷”,小南建议:如果你不能一次性还清借条欠款,确认对方会消条或者第三方平台会自主消条,请选择停止还款。

停止还款之后,您要做好三方面的工作:一是搜集和固定能够反映真实借贷关系的证据和线索,比如与贷款人关于借款、还款和平账的沟通记录,银行转账和取现记录等;二是尽量联合其他受害人一起报案,并走刑事途径,因为贷款人在催债过程中可能伴生一些违法犯罪行为,如非法拘禁等。三是如果刑事没有立案,而借款人又成为民事诉讼的被告,那么一定要积极参加诉讼,有些问题通过诉讼往往能够顺利解决。

我们是受害人,千万不要怕,要根据自身的情况收集保留证据。最好可以拿到对方违反刑法的行为证据,我们以此为把柄报警,将其拖入司法程序中,引出借款事情,拿出自己实际到手本金以及与对方聊天、转账等证据,证明对方的套路贷行为,由警方去调查取证。

加强“防诈骗”宣传,联动开展扫黑除恶

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插手民间纠纷,充当“地下执法队”的黑恶势力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打击的重点之一。街道高度重视此项工作,主要做了以下三方面工作:

(一)加强思想认识,提高政治站位。南码头街道社区平安办参加新区举办的《“套路贷”犯罪案件的认定与防范》知识讲座的学习培训,不断提升工作人员专业性,从思想上充分提高认知。

(二)加强宣传力度,宣传模式多元化。为更好的将扫黑除恶宣传工作得到落实,街道在周末不定期的多次开展专项现场宣传活动,结合派出所“防范网络电信诈骗”宣传,挨家挨户开展宣传教育,实行有问必答的形式,能够以广大老百姓更为理解的方式来传达。积极动员志愿者向居民发放扫黑除恶宣传资料,注明扫黑除恶举报方式,积极发动居民支持与参与,动员社区居民集体力量,加强居民整体意识,改善社区生活居住环境。

(三)加强机制联动性,提高工作合力。成立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责任到人减少盲区,提升工作合力与监管力度。完善各项工作制度,实行轮班排班制,确保24小时人员在线。加强各项应急预案,建立应急预案小组名单。与当地电信有关部门进行互动,将实际优惠活动与惯用电信诈骗套路进行对比分析,大力宣传,谨防受骗。

(本版信息均由平安办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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