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张女士与陈先生2001年结婚,2012年因陈先生婚内出轨,双方开始分居,2015年离婚。2013年5月,陈先生以个人名义向朱先生借款250万元,并出具借条。同年10月,陈先生又向朱先生借款100万元,并出具借条。2017年10月,陈先生与朱先生对账,陈先生以对账后的借款本金及利息向朱先生重新出具借条,并承诺半年归还。后陈先生未归还前述借款,朱先生经催讨无果,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陈先生及张女士归还借款。那么张女士是否需要与陈先生共同归还借款? 律师观点: 虽然陈先生的借款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借,但是张女士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关键看借款是否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三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本案中,陈先生借款的时间在夫妻双方分居期间,且借款金额都不是小数目,显然不是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是指通常情况下必要的家庭日常消费,主要包括正常的衣食、日用品购买、子女抚养教育、老人赡养、医疗等各项费用,是维系一个家庭正常生活所必须的开支。而陈先生与张女士也没有共同生产经营等活动。因此,如果朱先生不能提供证据证明陈先生的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则张女士不应当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咨询电话: 021-62325490 18116052015 现场咨询:每月第二个周六上午市民中心广场 电邮: gudaofenghuo@hotmail.com (上海豪珈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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