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小张有一张信用卡到还款日到期后,忘记还款,之后银行发来了催款通知书。小张收到催款通知后,即刻到银行将欠款如数归还。这种有过被催款的情况,是否构成恶意透支信用卡的行为呢? 律师观点: 律师观点:首先,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两次有效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催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认定为规定的“有效催收”:(一)在透支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后进行;(二)催收应当采用能够确认持卡人收悉的方式,但持卡人故意逃避催收的除外;(三)两次催收至少间隔三十日;(四)符合催收的有关规定或者约定。对于是否属于有效催收,应当根据发卡银行提供的电话录音、信息送达记录、信函送达回执、电子邮件送达记录、持卡人或者其家属签字以及其他催收原始证据材料作出判断。综上,小王的情况显然不属于恶意透支信用卡。 咨询电话: 021-62325490 18116052015 电邮: gudaofenghuo@hotmail.com(上海豪珈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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