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2020年1月19日,张先生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以约为21-24公里/小时的速度行驶至十字路口处,恰逢梁女士驾驶电动自行车行驶至此,张先生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车头正面撞击梁女士驾驶的电动自行车,至梁女士当场死亡。经交警部门调查,本起交通事故的成因与事发时路口的交通信号灯情况有关,因现场无监控设备,虽经多方查证,无法查明,交警部门最终无法对该起交通事故做出责任认定。 那么,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情况下,受害人一方是否能获得赔偿? 律师观点:本案中,梁女士当场死亡,梁女士的近亲属可以主张获得赔偿,不过因交警部门对责任无法认定,需要梁女士的近亲属共同作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张先生及为事故车辆承保的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应当对责任进行认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在大部分案件中,谁主张谁举证是一项基本的证据规则,原告通常有责任举证证明自己的观点。但是本案中,不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作为被告的张先生反而应当承担举证责任证明梁女士在本起交通事故中存在过错。在诉讼过程中,因张先生辩称自己是绿灯通行,梁女士是在闯红灯,但因张先生无法举证证明自己的说法,最终人民法院判决张先生及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家门口律师杨静洁) 南码头路街道法律咨询服务 1、南码头社区公益法律咨询 时间:每周二、四(节假日除外)8:30——11:00(当日领号,接待人数10人) 电话:58819015 地址:南码头路街道信访办接待室(浦三路277弄25号) 2、各居民区公益法律咨询服务 地址:各居民区家门口服务站 时间:详情可咨询各居民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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