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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2月28日 星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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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楼

失智失能老人欲“以房养老” 如何确定监护人代售房产

案例:薛阿婆今年87岁,育有三子一女,均已成家立业,女儿远嫁海外。薛阿婆的配偶在多年前已因病去世,薛阿婆现居住在家,2020年6月经医院诊断为患阿尔茨海默病(俗称老年痴呆),生活无法自理,在家居住期间需要家人全天照顾。薛阿婆名下有一套房产,由于薛阿婆的养老问题,需将名下这套房产出售,用房款给薛阿婆找一家合适的养老院安度晚年。

经咨询房地产交易中心和房屋中介后得知,由于薛阿婆年事已高,且思维模糊,无法行使自己的权益,故需要委托家人作为其监护人才能出售房屋,那么,谁才有资格做监护人呢?

律师观点:本案中,由于子女为四人,且女儿已经不在国内,应该由在国内经常照顾薛阿婆的子女作为申请人,向薛阿婆居住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薛阿婆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再由专业的医学鉴定机构进行司法鉴定。如果在国内的子女同意申请人为其监护人,法院可以直接裁判申请人为监护人;如果子女之间有不同意见,且无法达成一致意见,那么不同意见的子女需要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自己适合做监护人,或者申请人无法获得监护人资格的理由。申请宣告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案件中,申请人需要提供被申请人的病历记录、与被申请人的关系证明、被申请人的婚姻证明、被申请人的生育子女证明等。根据《民法典》第二十八条: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上述证据就是证明按顺序担任监护人的身份符合法律的依据。申请人可以再向法院提供长期照顾老人的证据,老人已经得到了很好的照顾,比如说提供视频、证人证言或者居委会组织的证明等。

对于本案,薛阿婆的子女商议后,同意申请人作为薛阿婆的监护人,薛阿婆的另外两个儿子作为薛阿婆的代理人参与了庭审活动,并提供了与在海外姐姐的微信聊天记录,法院予以准许,并判决薛阿婆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申请人为其监护人。申请人拿着法院判决书和判决书生效文件,便可出售薛阿婆名下的房产。

(家门口律师夏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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