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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1月23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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碰到个爱“挑单子”的司机,汽车租赁公司无奈起诉法院赔偿损失

老虞原是一名出租车司机,眼看着最近打车软件很火,就辞职应聘了一家汽车租赁公司,干起了司机的老本行,周末承接各种婚庆司机工作,平日也能做做打车软件。刚开始的时候,日子倒是红火,效益好的时候,一个月可以做个万把元,可突然公司就收回了他的车,还把他告上了法院。近日,虹口法院对这起劳动争议纠纷案进行了审理,并促成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

老虞与租赁公司曾签订有一份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约定老虞的工作岗位就是驾驶员,租赁公司也配给老虞一辆商务车用于工作,并明确告知老虞,周末车辆必须用于公司承接的婚车租赁业务,平日可以做与公司有合作的打车软件上的订单。

然而,在驾车期间,租赁公司发现,老虞在实际使用车辆的过程中,订单量远远少于其他驾驶员,但是油费和公里数却高于其他驾驶员,就对老虞车辆的GPS轨迹进行了调查。经过一个月的跟踪调查,公司认定,老虞在仅完成几单打车软件的订单后,就将车辆在全市范围内移动,既不是回家,也不是回公司,于是就找老虞约谈。在谈话过程中,老虞承认将车辆私用,用于接送朋友等。公司当即决定收回车辆,也欲解除与老虞的劳动关系。

老虞此时才意识到自己错误的严重性,希望公司能够再给他一次机会。考虑到,日益井喷的打车软件订单量,最后公司决定给老虞换一辆小车,让他只能做打车软件的业务。可是,对于公司的宽容,老虞似乎并不领情,在安心做了几周的打车软件业务后,老毛病又犯了,公司发现他不仅直接关闭了打车软件,还将车辆开到了上海郊区滞留,卸载了GPS。为了避免公司车辆无法收回的风险,公司主动联系老虞,要求其将车及时开回公司,当老虞出现在公司的时候,公司直接将车辆钥匙收走,并解除了与老虞的劳动关系。

老虞本以为与公司的纠纷到此结束了,不料,却收到了法院的传票,公司把老虞告上法庭,要求他赔偿私自用车产生的各项损失20多万元。

老虞到了法院后,连连向法官喊冤,他认为公司给他的车是车龄超过10年的老车,本身就是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油耗本来就很高,所以油费那么高。有时候公司派单也不合理,都是空车去机场、火车站的,所以难免公里数比较多。至于公司说的公车私用问题,他只是难免顺路回家的时候才用用的。所以公司主张的这些损失和费用是根本不存在的。

在证据交换的过程中,法官向公司解释了要求员工赔偿损失的前提,员工必须是出于主观恶意或故意。现在公司主张有损失,但不能直接证明系老虞个人私车公用所致,所以存在一定的诉讼风险。同时,法官询问了老虞使用车辆的实际情况,老虞也承认有时候公司给的单子不好,他就拒绝出车的情况。对于空车的问题,老虞认为,这是驾驶员开车在路上很常见的情况,不能据此来主张公司的这些损失。由此,法官向老虞指出,劳动者为公司提供劳动过程中,服从管理也是重要的一个环节,对于老虞这种“挑单子”的行为,不论什么企业都是不能允许的。经过法院的批评后,老虞也意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希望与公司能够进行协商。

见双方都有调解意向,法官对双方做了调解工作,最终在法官主持下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即由老虞支付公司1.3万元,双方今后再无其他争议。调解协议签订后,老虞便将上述款项履行完毕,此纠纷顺利了结。

在本案的处理过程中,法官及时厘清了案件的事实和证据,全面审核了老虞在职期间各种用车情况,充分考虑到了公司管理的困境与举证方面的不足,对双方在劳动者是否应当赔偿公司的争议焦点上各自存在的问题进行提醒。这一做法不仅让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或反驳是否能获得法律支持有了一定的“预判”,也以此为据构筑双方的调解基础。最终,从老虞仍然需要承担公司部分损失的角度,促成调解结果,让双方都得到了满意的结果,该调解经验值得借鉴。

【法官提醒】

不论劳动用工模式如何演变,对于劳动者来说,始终需要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而对于公司来说,更需要在严格遵守国家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做好公司内部的规范管理,制定出符合行业特征的规章制度。本案中,双方之所以会产生此类争议,就是因为公司对于司机公车私用等问题,没有明确的界定和标准,导致司机对于放空车、挑单子等行为存在着制度解读的偏差,甚或有钻空子之嫌。(以上人物均为化名)(虹口法院 杨嘉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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