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5版:法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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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5月26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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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关于离婚冷静期的感悟

《民法典》实施以来出现了很多大家热议的焦点问题,其中关注度比较高的是关于离婚冷静期的规定。有人拍手叫好,认为离婚冷静期的设置可以有效减少生活中因为一时冲动而轻率离婚的现象,从而有利于婚姻家庭的稳定;也有人唉声叹气,认为离婚冷静期的规定为离婚增加了一道障碍,是对离婚自由的挑战。

离婚冷静期到底为何物,为何会引发这么大的争议。

《民法典》关于离婚冷静期的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该条实际上规定了两个30日,但是这两个30日的含义却大不相同。第一个30日可以理解为积极后悔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允许任何一方后悔,如果不愿意离婚,在这30日内可以随时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且单方撤回即为有效。第二个30日可以理解为消极后悔期,自积极后悔期满之后30日内,需要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证才能离婚,只要有任何一方不到场就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离婚冷静期实施过程中的疑惑及感悟

对于离婚冷静期实施的目的和背景讨论的比较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提请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的议案说明中已经说得相当清楚,“实践中,轻率离婚的现象增多,不利于婚姻家庭的稳定。为此,草案规定了提交离婚登记申请后三十日的离婚冷静期,在此期间,任何一方可以向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申请。”社会上讨论的重点点归纳起来有这么几点:

第一,提交离婚登记申请后三十日的和申请发放离婚证的离婚冷静期是否是绝对意义上的30日,是否可以适用不可抗力因素或者某些特殊情况中止期限的计算。如果从阻却离婚的角度来看,适用不可抗力而中止的规则似乎并无必要,因为只需要在第二个30日不亲自到场申请发放离婚证即可。但是,如果双方离婚意思是真实的,只是因为某种客观原因导致不能在第二个30日内申请发放离婚证,那么是否意味着就只能再次提出离婚登记申请?

第二,离婚冷静期的设置可能成为某一方拖延离婚的工具。如果某一方故意行使离婚冷静期的后悔权利,在实际实施过程中可能会拖延更长的时间,那最终导致的结果就是协议离婚很难实现,最终双方只能通过其他方式离婚。

第三,假如在第二个30日期间,其中夫妻一方离世造成领取离婚证在客观上不能,此时的婚姻关系状态是丧偶呢,还是离异呢?按照法律规定来讲,只要双方完成离婚登记,就意味着解除婚姻关系。这里离婚登记的程序包含离婚证的发放,从离婚冷静期制度的设置来看只要离婚证没有发放那婚姻关系就不算结束。因此,这就意味着一旦在第二个30日内夫妻一方突然离世的,那就只能是丧偶。

实事求是来讲,离婚冷静期规则设置的初衷是好的,为现代人提供了一个冷静思考的时期,有效避免因一时冲动造成的家庭关系破裂。

例如,某些地方在几年前就率先在婚姻登记处旁设立“离婚劝和工作室”,聘请“婚姻家庭咨询师”为想要离婚的夫妻提供咨询帮助,效果十分显著。很多夫妇愿意走进咨询室接受辅导,很多最终被劝和,而打消了离婚的念头。

但是,婚姻关系本身是复杂的,离婚冷静期的实施增加了个体思考的时间,也就意味着增加了某种程度的不确定性,在离婚冷静期间究竟会发生什么,很多时候是意想不到的,这需要在司法实践中不断的积累经验,但愿离婚冷静期制度在今后的婚姻家庭制度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并不断完善。

(上海捷铭律师事务所 刘海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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