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7版: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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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5月08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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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心披着“民间借贷”外衣的“套路贷”

案情简介:

居民姜某因急需资金周转至陈某注册登记的某商务咨询公司借款,实际借得20万元,但写下借款70万元借条并签订个人借款合同。于次月归还2万元。不久,陈某通过诉讼、查封房产等方式逼迫姜某还款。陈某明知实际借款与借条、合同金额明显不符的情况下,仍篡改个人借款合同中的借款地点,并以捏造的姜某借款70万元的事实,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申请诉讼保全,要求姜某赔偿本金70万元及相应利息。随后法院作出裁定,冻结姜某名下银行存款70万元,不足部分则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居民姜某叫苦不迭,为何当初的借款摇身一变成了70万,还被冻结了财产吃了官司,于是前来寻求帮助。

法律分析:套路贷是近年来滋生的一种新型违法犯罪现象,与民间借贷相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套路贷”,是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的概括性称谓。要准确把握“套路贷”与民间借贷的区别。民间借贷的出借人是为了到期按照协议约定的内容收回本金并获取利息,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也不会在签订、履行借贷协议过程中实施虚增借贷金额、制造虚假给付痕迹、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行为。

结合本案,陈某为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虚增借贷金额,借助诉讼,侵害了姜某的财产权利,严重妨害司法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三百零七条之一【虚假诉讼罪】“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之规定,本案的陈某的行为涉嫌刑事犯罪。

律师提醒:“套路贷”犯罪案件指的是以民间借贷为假象,其中多以小额贷款公司名义对外招揽生意,实际上并无金融资质,并以借贷手续简便、钱款到账迅速等噱头吸引借款人,引诱借款人签下金额虚高的借款合同。“套路贷”犯罪本身并不是新型犯罪行为,而是一种涉及多种犯罪的行骗方式。需防范!

该案例由李小华律师事务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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