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刘女士一直与父亲和哥哥居住于父亲承租的一套公有居住房内,其户口也在此套公房中。父亲在世时房屋承租人已经更改为刘女士的哥哥。在父亲去世后,刘女士的哥哥多次要求刘女士搬出该房屋,因为他认为该房产是父亲给他的遗产,他对房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而且他是承租人,也是户口本上的户主,有权利拒绝刘女士继续住在这套房子里。刘女士向律师咨询,哥哥是否有权赶她出去?她是否必须搬出去? 根据刘女士的情况,律师认为: 第一,刘女士的哥哥仅对公房享有承租权,不属于遗产继承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的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此套公房的承租权不属于个人财产,不能作为遗产被继承。 第二,刘女士具有合法居住权,哥哥无权要求她搬出该房屋。根据《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租赁户名变更后,原承租人的共同居住人仍享有居住权。由于刘女士长期与原承租人父亲生活在一起,符合共同居住人的条件,因此即使承租人已经变更为哥哥,刘女士仍然享有居住权。 律师认为,根据法律规定承租人的变更需要获得共同居住人的一致同意,虽然公房的居住权应基于前述法律规定确定,但共同居住人为确保承租关系变更后自身权益或避免纠纷,可考虑在承租人发生变更选定意向承租人时即明确其居住权及其他相关权利。 (李小华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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