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在丢垃圾的时候,可不能再像以前那样“任性”,随随便便不分类,就丢进了垃圾桶。自7月1日起,个人混合投放垃圾最高罚200元,单位混装混运,最高则可罚5万元。 2019年1月31日上海市十五届人大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7月1日正式开始实施。 个人混投最高罚200元 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是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条例》明确,从7月1日起,个人如果混合投放垃圾,最高可罚200元;单位混装混运,最高可罚5万元。 按照规定,单位未将生活垃圾分别投放至相应收集容器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如果个人违反相关规定,将有害垃圾与可回收物、湿垃圾、干垃圾混合投放,或者将湿垃圾与可回收物、干垃圾混合投放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管理责任人也有相应的法律责任。管理责任人未按照要求设置收集容器、设施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管理责任人未分类驳运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外卖如果主动提供一次性餐具最高罚5000元 上海党政机关内部办公场所不得使用一次性杯具,旅馆不得主动提供一次性日用品,餐馆不得主动提供一次性餐具。 《条例》规定,旅馆不得主动提供客房一次性日用品,如果主动提供并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和餐饮配送服务提供者不得主动提供一次餐具。如果主动提供,并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不按标准分垃圾 收运单位可拒收 以前,很多市民担心,自己分好了类,垃圾车却混装拉走,挫伤了垃圾分类的积极性。这种情况将被严格禁止,《条例》明确全程分类:单位和个人要源头分类,物业公司要分类驳运,收运企业要分类收集和运输,最后处置企业要分类处置。 与之匹配的,是“不分类、不收运,不分类、不处置”的监督机制,如果不按标准分垃圾,收运单位可以拒绝接收,以保障全程分类效果的实现。 有物业的小区 物业为管理责任人 《条例》确立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制度,区分单位、居住区、公共场所的不同情况确定相应的管理责任人,并明确其权利义务。 按照《条例》,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的办公和生产场所,由业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为管理责任人;由业主自行管理的,业主为管理责任人;住宅小区由业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为管理责任人;由业主自行管理的,业主为管理责任人;农村居民点,村民委员会为管理责任人。 《条例》规定,道路、广场、公园、公共绿地等公共场所,管理部门或者管理部门委托的服务单位为管理责任人;机场、客运站、轨道交通站点以及旅游、文化、体育、娱乐商业等公共场所,经营管理单位或者经营管理单位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为管理责任人。 (上观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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