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哪些司法鉴定委托不予受理?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委托,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受理: (一)委托事项超出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 (二)鉴定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 (三)鉴定事项的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 (四)鉴定要求不符合司法鉴定执业规则或者相关鉴定技术规范的; (五)鉴定要求超出本机构技术条件和鉴定能力的; (六)不符合重新鉴定规定的。◆10.司法鉴定应当在多少天内完成?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委托事项的鉴定。鉴定事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的技术问题或者检验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的,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完成鉴定的时间可以延长,延长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对完成鉴定的时限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在鉴定过程中补充或者重新提取鉴定材料所需的时间,不计入鉴定时限。◆11.什么是司法鉴定文书?日前我国司法鉴定活动中形成的主要司法鉴定文书有哪几种? 司法鉴定文书是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中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鉴别和判断后出具的记录和反映司法鉴定过程和司法鉴定意见的书面载体。 司法鉴定文书分为司法鉴定意见书和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司法鉴定意见书是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对委托人提供的鉴定材料进行检验、鉴别后出具的记录司法鉴定人专业判断意见的文书。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是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对委托人提供的鉴定材料进行检验后出具的客观反映司法鉴定人的检验过程和检验结果的文书。 ◆12.需要进行补充鉴定的常见情形有哪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根据委托人的请求进行补充鉴定: (一)委托人增加新的鉴定要求的; (二)委托人发现委托的鉴定事项有遗漏的; (三)委托人在鉴定过程中又提供或者补充了新的鉴定材料的。◆13.需要进行重新鉴定的常见情形有哪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重新鉴定: (一)原司法鉴定人不具有从事原委托事项鉴定执业资格的; (二)原司法鉴定机构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组织鉴定的; (三)原司法鉴定人按规定应当回避没有回避; (四)委托人或者其他诉讼当事人对原鉴定意见有异议,并能提出合法依据和合理理由的; (五)法律规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重新鉴定的其他情形。 ◆14.我国法律关于鉴定人出庭是如何规定的? 我国刑事诉讼中,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 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司法鉴定人非法定事由拒绝出庭作证的,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处罚,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5.司法鉴定收费标准是什么? 国家发改委、司法部制定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基准价,本市发改委和司法部根据本市实际情况,规定本市收费标准在国家规定的基准价的基础上适当上浮,上浮幅度最高不超过50%,下浮不限。对个别疑难复杂的司法鉴定,经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协商一致,可以在不高于国家基准价标准的2倍之内协商收费。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以外的司法鉴定收费,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或市价格主管部门对相关行业的收费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由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协商收费。 ◆16.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怎么办? 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符合重新鉴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重新鉴定,最终经过法庭质证程序,确认鉴定意见的证据效力。 ◆17.对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哪些行为可以进行投诉?哪些投诉司法行政机关不予受理?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违法违规情形的,可以向司法鉴定机构住所地或者司法鉴定人执业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投诉: (一)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或者执业类别从事司法鉴定活动的; (二)违反司法鉴定程序规则从事司法鉴定活动的; (三)因不负责任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 (四)违反司法鉴定收费管理规定的; (五)司法鉴定机构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司法鉴定委托的; (六)司法鉴定人私自接受司法鉴定委托的; (七)司法鉴定人经人民法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作证的; (八)司法鉴定人故意做虚假鉴定的; (九)其他违反司法鉴定管理规定的行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投诉事项已经司法行政机关处理,或者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结案,且没有新的事实和证据的; (二)对人民法院采信鉴定意见的决定有异议的; (三)仅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 (四)对司法鉴定程序规则及司法鉴定技术规范有异议的; (五)投诉事项不属于违反司法鉴定管理规定的。 徐汇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 地址:南丹东路60号 电话:021-64692925 上海市保险同业公会 地址:中山南路1228号8楼 电话:021-63155990 上海市司法鉴定协会地址:徐汇区漕宝路86号F座10楼 (上海光大会展中心) 电话:021-64712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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