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朱磊 孙雁南 为切实帮助开发区内企业加快复工复产,根据漕开发园区综合服务中心在走访企业的过程中,收集到的很多企业反馈的问题,特别是随着疫情的发展,国家和上海市有针对性地出台的各项政策性问题,需要及时传达到各家企业。通过与徐汇法院、徐汇检察院、徐汇劳动仲裁院等法律部门紧密合作,围绕目前企业和员工实际碰到的劳动争议、合同履行及知识产权、消费纠纷等法律问题,制作成“园区企业复工复产法律10问”,对一个个涉及实际法律问题进行直观解释。来自徐汇区人民法院的两位法律专家为我们答疑解惑。 Q:防控疫情延长假期内,上班的职工工资待遇如何确定? A:2020年的春节长假原本是1月24日到1月30日。由于疫情的影响,国务院办公厅发布规定延长了春节假期,也就是说1月31日到2月2日是国家规定的防控疫情延长假期。与此同时,上海市政府也做了相关规定,即2月3日到2月9日是上海市规定的延长假期。由于延迟复工是出于疫情防控的需要,延长的这几天属于休息日。对于休息的职工,企业应该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那对于上班的职工应当视作为休息日加班,给予补休或者支付加班工资。当然,我们提倡企业和职工之间就劳动的问题,应当进行友好沟通,协商处理。 Q:新冠肺炎疫情是否属于不可抗力? A:商场关门、工厂停工、学校停课、出行限流……在新冠肺炎疫情被认定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为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政府及有关部门采取了最严格的防控隔离措施。对于因此不能履行合同的当事人来说,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徐汇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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