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6版:小城大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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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7月22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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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在线】

17岁花季少女冒用他人假身份证整形

事后竟理直气壮起诉华石路某医院

爱美之心人皆有之,用别人的身份证假称自己成年,整容后却转眼间变“未成年人”索要退款。

日前,小编就收到了这则令人“百思不得其解”的医美纠纷爆料。

少女用假身份花数万整形

日前,17岁的琪琪(化名)在徐汇区华石路某整形医院整形后,以自己整形时是未成年人为由将该整形医院告上法庭,要求认定当时签订的医疗服务合同无效。

据她介绍,初中毕业后就没有再读书,而是由父母资助在外游玩。天性爱美的她曾在北京进行整形,但术后感觉不够满意,于是2018年底至2019年初,先后两次在上海徐汇区某医院进行面部和身体等多处的整形手术,并且手术时使用了已成年的“刘某某”的身份而非自己的真实身份,手术共花费36万余元。

然而,术后没过几个月,琪琪一纸诉状将该整形医院告上法庭,要求确认双方之间的医疗服务合同无效,并要求整形医院退还全部手术费。

手术签名真伪成争执焦点

琪琪称,自己是在整形医院员工的推销怂恿下进行整形手术的。医院在明知自己是未成年人的情况下仍向自己提供“刘某某”的身份信息并让自己以假身份接受整形手术,据悉其中提交的两份病史中“刘某某”的签名均不是自己亲笔书写。

而医院辩称,根据病史记录,琪琪是因为对外院整形手术效果不满意才在到院方处进行修复手术,琪琪冒用“刘某某”的身份接受整形手术,院方完全不知晓她当时是未成年人。

据医院反映,琪琪早在2017年就开始使用艺名从事模特工作,每月收入不菲,应视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为证明该观点,医疗服务合同未对患者的年龄有强制性规定,认为自己的行为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

此外,因琪琪否认医院提供的问诊记录、知情同意书等材料上的“刘某某”签名系琪琪本人书写,院方申请对签名进行笔迹鉴定。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刘某某”签名均系她所写。

法院认定医疗服务有效

法院经审理认定,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原告至被告处接受整形手术时已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被告主张原告系模特,每月收入不菲,以个人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对此法院认为,被告并无直接证据证明原告的收入来源于其劳动所得,且通过网络搜索所得信息是否真实、是否指向原告,并无充分证据,法院不予认同。原告接受整形手术时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且双方的医疗服务合同未经过原告法定代理人追认,故判断该合同是否有效的关键在于原告订立合同时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是否适宜。

首先,原告在进行本案整形手术之前接受过整形手术,其对于整形手术有一定的认知;其次,原告至被告处就诊时冒用“刘某某”身份,可见原告主动规避其未成年人的身份;最后,原告的银行账户自开户起至2019年1月期间,每月有大量入账记录,账户余额最多达60余万元,说明其能够自主处置较大金额,能够自行负担较大金额的合同。

因此,虽然原告与被告建立医疗服务合同关系时尚未成年,但综合考虑上述因素,法院认为原告在与被告建立医疗服务合同关系时,其年龄、智力及精神状况与之相适应,该合同应为有效,无需经其法定代理人追认,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徐汇区人民法院 田林周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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