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江雪强(上海拓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情回顾: 2018年7月17日,在上海市某小区上演了一幕小狗惨遭被车碾轧致死的惨剧。据狗主人和车主双方当事人反映,事发时狗主人正在该小区地下车库遛狗,这时一辆轿车驶出车库,由于狗主人未牵狗绳,再加上当时车主处于视线盲区,开车左拐时并没有看见狗,导致发现小狗时已来不及刹车反应,最终酿成了这一事故。 事后,双方对于各自的责任和有关赔偿问题产生争执。狗主人坚称自己的责任仅仅是没有牵狗绳,而对方至少有过错责任,要求对方赔偿其一条6岁以下的同样的韩国进口的英国纯种狗。而车主明确表示,自己当时处于正常驾驶状态,又处于视线盲区,根本不可能察觉到会有小狗出现,自己并无多大过错,要求由保险公司照常赔偿。但按照法律规定,保险公司的理赔数额是根据事故责任认定来确定的。由于车库没有监控,导致责任认定存在很大困难。双方无法调解和协商一致,本案已进入到法院诉讼程序,请求法院来划分各自的责任。 律师观点: 按照狗主人的逻辑,既然狗是被车撞死的,车主就必须负责。因同样逻辑而导致的纠纷案件时有发生。比如,在2018年年底就发生了一起类似案件,一名女子在上海的某一出租屋内意外死亡,经过警方调查和法医鉴定,死者是突发某种严重疾病而意外身亡,但死者家属坚持认为,既然是在出租屋内死亡,房东就必须负责,随后就向房东提出巨额的赔偿请求。然而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合同法》规定房东的义务为交付房屋,并保持房屋具备居住的条件,法律并无规定房东还需对承租人的生命健康负责。两人之间仅为合同关系,不存在对另一方的死亡承担民事赔偿义务,故家属的索赔请求和理由是不成立的。 同理,放在本案宠物狗被车轧死的案件中,也并非狗死了就能找人赔。虽然两个案件的当事人都值得同情,当事人出于人道主义考虑也均表示愿意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但对于家人和小狗的死亡,如果确定为意外死亡,无人对此承担责任。本案中,狗主人明知车库是车辆进出频繁的特定场所,存在发生意外交通事故的高度风险,却仍然不牵狗绳,对小狗采取放任纵容的态度,没有尽到自己应有的保护和监管职责;而对于车主来说,其当时处于视线的盲区,根本无法预见自己的正常驾驶行为会导致事故发生,并不存在法律上的过错,同属意外事件。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狗主人应负主要责任。 温馨提示: 外出遛狗时一定要牵好狗绳,让小狗既感到自由,又感到安全。 法律规定: 1.《合同法》第216条:“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2.《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则按照双方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赔偿责任。 3.《侵权责任法》第6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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