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江雪强(拓海律所) “我爸被楼下告了!”——一位当事人火急火燎地找到我说。我尽量安抚他的情绪,对这位当事人说:“别着急,先说说是什么情况”。在认真听完当事人的陈述以及看完相关资料后,我了解了整件事情的经过:他父亲是某小区1201室的业主,在今年春节前夕收到法院传票,一看竟是被之前因阳台漏水多次找上门的楼下1101室业主告了。 1201室业主对此事感到非常困惑和无奈,认为房屋在交房时即为精装修房屋,入住也不算太久,从未对房屋进行过任何结构性改动,而且平日里和1101室邻里关系相处得还不错,虽然之前多次上门就此事进行沟通,但自己的态度始终都很友好,且从未表示要逃避责任,而是建议由物业公司先排查出漏水原因,“是谁的问题就由谁来负责”。然而,物业公司多次上门后,只能推测出是1201室阳台某水管渗漏所致,却始终未能找到漏水点,导致各方对于漏水原因未能达成共识。1101室业主则坚信漏水肯定是1201室造成的,再加上不堪忍受长时间的漏水影响,于是起诉至法院。 在向当事人仔细询问了解上述有关情况并到现场查看后,我发现本案可能并非如1101室业主想的那么简单。有时候,眼睛看到的并非是事实,至少可能不是全部的事实。虽然从现场的房屋结构和漏水轨迹来看,渗漏水确实来源于1101室以上楼层,但是1201室阳台顶面同样存在着明显的渗漏水痕迹,我们猜想这和1101室的漏水可能存在着某种关联,不能排除水是由1201室以上的楼层经1201室再渗漏至1101室的可能;同时,即便如物业公司推测为1201室阳台的某根水管漏水,也不能完全确定就是1201室的责任,因为1201室阳台内既有专属于业主专有部分的管道,也有整栋楼的共用雨水管道,若是公共管道漏水,则物业公司可能需就本案承担责任。基于前述推理,我们随即向法院申请将物业公司追加为本案第三人,法院依法予以准许。 鉴于原、被告及第三人庭审中无法就漏水原因达成一致意见,于是原告1101室业主不得不向法院申请进行司法鉴定。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为:1101室阳台顶面渗漏水来源于1201室阳台,1201室阳台渗漏水来源于1201室以上楼层阳台,渗漏水具体来源待查。渗漏水经1201室阳台墙面、地面,渗漏至1101室,造成1101室阳台顶面受损。看到这一鉴定结论后,1201室业主顿时感觉如释重负,这也印证了我们当初的猜测,这是一起连环漏水案件!但,仅凭这次的鉴定结论,仍无法明确责任方是谁,只能证明水是从1201室以上楼层漏下来的。为此,法院不得不再追加1301室业主为本案共同被告,同时原告1101室业主申请扩大鉴定范围,对1301室房屋阳台是否存在渗漏水情况而导致1101室、1201室渗漏水及漏水原因进行鉴定。鉴定机构再次出具鉴定意见:1101室、1201室阳台渗漏水原因推测为1301室阳台管道井内东侧雨水立管检修口盖子密封不严,管道内雨水从盖子处渗漏所致。至此,真相终于浮出水面了。 根据上述鉴定结论,我方提出抗辩:本案现已明确漏水原因,系公共雨水管道在1301室室内发生漏水后经由1201室渗漏至1101室,而该漏水管道的日常管理维修义务应当属于物业公司,至于雨水管道检修口盖子为何会密封不严,与1201室无关,本案应当由物业公司和1301室按照双方的过错程度承担责任,1201室没有责任。物业公司辩称:漏水管道的检修口被业主自行包裹住了且位于业主室内,导致其客观上无法进行检修,因此也不存在过错。1301室则辩称:在得知1101室及1201室发生漏水后已及时主动地联系物业排查漏水原因并配合完成维修,且房屋均为精装修房屋,管道检修口在交房时就没有盖紧且被封住,不存在业主自行包裹的行为。综合各方的意见,法院认为涉案管道是否为业主自行包裹导致物业公司无法进行检修并进而发生本次漏水事件是评判各方责任的关键。由于各方均未能提交相关证据证明业主是否自行包裹管道,法院遂现场走访了1101室、1201室、1301室相同房型房屋的业主,根据业主的陈述及各业主家与涉案漏水管道相同位置处的实际形态,基于民事案件举证高度盖然性理论,推定涉案管道在交房时即被封住。最终,一审法院认定本案系因物业公司对涉案漏水管道疏于管理而导致漏水事件的发生,判决由第三人物业公司对1101室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现物业公司已就本案提起上诉。 一起邻里间的漏水纠纷,谁也没想到竟会如此复杂,处理起来会如此麻烦。虽然最终有了法院的判决结果,但在我看来本案并没有真正的赢家,因为在漫长的诉讼过程中,整件事情所造成的邻里关系撕裂以及对物业及业主之间关系的损害是显而易见的。当我们面对类似邻里间纠纷时,除了固定有关证据做好诉讼的最坏打算之外,应尽可能地本着互谅互让、团结互助的精神协商解决,维护邻里间的和睦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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