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华栋(天山路司法所干部) 汤先生是A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与其他企业开展业务洽谈并签订合同。最近,汤先生无论是乘坐飞机、高铁出差,还是与家人一起坐游轮出国旅行,他都被告知已被列入了失信人黑名单,因而无法搭乘相应的交通工具。直到法院查封了公司的房产并冻结了公司的银行账户,汤先生才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他回想了一下,所在的A公司与乙企业曾因合同债务问题打过官司,乙企业胜诉后法院要求A公司及时履行生效判决,因当时资金周转紧张,就对判决未予理会,至今已有一个多月了。那么,现在产生的诸多限制,会不会是因为公司未及时履行法院的生效判决所致? 释法说理: 人民法院的判决文书是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在收到判决后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积极履行,如若迟延履行,为保障司法权威和社会公共利益,法院有权采取相应的强制执行措施。当然,如若对判决结果不服,也不是没有任何救济措施。在判决尚未生效时,可采取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进行上诉这一救济手段,即使在执行期间,也可以通过提出执行异议或申请再审进行救济。最值得注意的是,有履行能力而拒不执行生效的判决、裁定,情节严重的,可能会导致涉嫌刑事犯罪中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因此拿到判决、裁定书的当事人必须对此予以重视,以合法的行为来维护自身权益。法条速递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第二百五十五条 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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