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华栋(天山路司法所) 上海飞往北京的航班在升空爬行过程中,旅客卞某因工作原因需拿取行李箱中的笔记本电脑,机组人员要求其在飞机到达高度标准时再拿取,但卞某拒绝配合,乘机组人员不注意时强行开启行李架,最终行李箱滑落,致乘客董某轻伤。飞机降落后,卞某被传唤至派出所接受调查。 释法说理 航空器(俗称飞机)不同于其他交通工具,其具有飞行高度高、载客数量大、操作规范严等特点。为预防因个人原因导致飞机失事或引起意外伤害事故,对在航空器起飞或爬升过程中,乘客必须遵守相应的规范和守则。除严格限制在规定时间段使用手机等电子设备外,乘客对行李的管理亦有严格规定,这样做的目的均是为了保护航空器上所有乘客的安全。因此,该案中卞某的行为严重违反了相关强制性法律规范,造成了其他乘客受伤的同时,还影响了航空器的正常运行秩序,理应受到相应惩罚并对被侵权人董某进行赔偿。另外需要说明的是,在该案中卞某作为一个精神正常的成年人,应当能够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致人伤亡的危害后果却轻信能够避免,如行李箱滑落导致董某死亡,则卞某的行为还可能触犯刑法上的过失致人死亡罪。 法条速递《民用航空飞行标准管理条例》 第52条 在公共航空运输飞行中,航空器乘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四)不听从航空器机组成员的指挥,擅自调换座位,影响航空器载重平衡或妨碍应急出口功能,或者在条件不适宜入座应急出口附近位置时,拒绝机组成员为其调换座位;在航空器起飞、着陆、滑行以及飞行颠簸过程中,擅自离开座位或开启行李架;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三条 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六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十五条 过失犯罪 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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