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19年12月28日通过,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为帮助广大社区居民学习理解“社区矫正法”,天山路司法所对这部法律中的部分条款进行宣传解读。 第一章 总则(部分) 第一条 为了推进和规范社区矫正工作,保障刑事判决、刑事裁定和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的正确执行,提高教育矫正质量,促进社区矫正对象顺利融入社会,预防和减少犯罪,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条文释义】 本条规定了社区矫正法的立法目的和立法根据。 我国的社区矫正,是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项重要制度,是立足我国国情和长期刑事司法实践经验基础上,借鉴吸收其他国家有益做法,逐步发展起来的具有中国特色的非监禁的刑事执行制度。本条开宗明义,对社区矫正法的立法目的和立法根据作了明确规定。 第二条 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教育帮扶等活动,适用本法。 【条文释义】本条共分两款。 第一款规定了适用社区矫正对象,即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对这四类人员实行社区矫正是有刑法、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的。 第二款是关于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教育帮扶等活动,适用本法的规定。 第二章 机构、人员和职责(部分) 第十一条社区矫正机构根据需要,组织具有法律、教育、心理、社会工作等专业知识或者实践经验的社会工作者开展社区矫正相关工作。 【条文释义】 根据本条规定,社区矫正机构根据需要,组织具有法律、教育、心理、社会工作等专业知识或者实践经验。这里所说的“社会工作者”,是指社区矫正机构通过招聘、公开购买服务或者项目委托等方式,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社会工作服务的人员。 第十二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依法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做好社区矫正工作。 社区矫正对象的监护人、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者就读学校应当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做好社区矫正工作。 【条文释义】本条共分两款。 第一款是关于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协助做好社区矫正工作的规定。根据本款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依法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做好社区矫正工作。 第二款是关于社区矫正对象的监护人、家庭成员及所在单位、就读学校协助做好社区矫正工作的规定。 根据本款规定,社区矫正对象的监护人、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者就读学校应当协助社区矫正对象的人身、财产及其一切合法权益具有监督和保护的责任。承担这种监护任务的人叫监护人。监护人一般由公民担任,在特殊情况下也可由有关的组织担任。 第十三条 国家鼓励、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依法参与社区矫正工作。 【条文释义】 一是明确规定国家鼓励、支持社会力量依法参与社区矫正工作。二是规定社会组织可以参与调查评估。三是明确志愿者可以参加矫正小组。四是明确社会组织可以提供教育帮扶活动。五是规定对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提供必要的帮扶。六是为社会组织参与社区矫正工作提供财政保障。 第十四条 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忠于职守,严守纪律,清正廉洁。 【条文释义】 第一,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本法第一条也将宪法明确为立法根据。第二,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严守纪律,清正廉洁。这是从职责、纪律、廉洁等方面对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提出的职业准则要求,这一规定与公务员法的规定也是衔接的。 第十五条 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和其他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人员依法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受法律保护。 【条文释义】 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和其他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人员集体负责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对他们依法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提供法律保护,是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正常开展矫正工作的前提。 第十六条 国家推进高素质的社区矫正工作队伍建设。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加强对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管理、监督、培训和职业保障,不断提高社区矫正工作的规范化、专业化水平。 【条文释义】 第一,国家推进高素质的社区矫正工作队伍建设的原因。第二,如何才能推进建设高素质的社区矫正工作队伍。一是强化“管理”和“监督”。二是做好“培训和职业保障”。三是“不断提高社区矫正的规范化、专业化水平”是国家推进高素质的社区矫正工作队伍建设,社区矫正机构加强对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管理、监督、培训和职业保障的目标,是工作队伍建设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第三章 决定和接收(略) 第四章 监督管理(略) 第五章 教育帮扶(部分) 第四十一条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为社区矫正对象提供就业岗位和职业技能培训。招用符合条件的社区矫正对象的企业,按照规定享受国家优惠政策。 【条文释义】本条包括以下两层含义: 一是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为社区矫正对象提供就业岗位和职业技能培训。二是招用符合条件的社区矫正对象的企业,按照规定享受国家优惠政策。 第四十三条 社区矫正对象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社会救助、参加社会保险、获得法律援助,社区矫正机构应当给予必要的协助。 【条文释义】 本条规定了社区矫正对象可以获得的三种救助形式,分别是申请社会救助、参加社会保险、获得法律援助。第一,申请社会救助。一是最低生活保障,二是特困人员供养,三是受灾人员救助,四是医疗救助,五是教育救助,六是住房救助。第二,参加社会保险。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第三,获得法律援助。第四,社区矫正机构予以必要协助。 第六章 解除和终止(部分) 第五十八条 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在社区矫正期间年满十八周岁的,继续按照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有关规定执行。 【条文释义】 一是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一般是指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的人。 二是在社区矫正期间年满十八周岁的,继续执行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有关规定。 第五十九条 社区矫正对象在社区矫正期间有违反监督管理规定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具有撤销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收监情形的,应当依法作出处理。 【条文释义】 第一,四类社区矫正对象,不管是被判处管制的罪犯、或是被宣告缓刑的罪犯,不管是被宣告假释的罪犯、或是被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其身份都是经由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犯罪分子。 第二,该条对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社区矫正对象的法律责任的规定和本法第二十八条的奖惩规定,虽然角度不同,但应将二者结合起来理解适用。 第三,社区矫正对象违反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的法律后果,在刑法、刑事诉讼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和禁毒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中已有明确规定,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和其他国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便利索取、收受贿赂的; (二)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三)体罚、虐待社区矫正对象,或者违反法律规定限制或者变相限制社区矫正对象的人身自由的; (四)泄露社区矫正工作秘密或者其他依法应当保密的信息的; (五)对依法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打击报复的; (六)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 【条文释义】 第一,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即依法负责社区矫正相关工作的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国家工作人员。 第二、本条规定了从事社区矫正相关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违纪违法行为类型有以下几种:(1)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便利索取、收受贿赂的;(2)不履行法定职责的;(3)体罚、虐待社区矫正对象,或者违反法律规定限制或者变相限制社区矫正对象的人身自由的;(4)泄露社区矫正工作秘密或者其他依法应当保密的信息的;(5)对依法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打击报复的;(6)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 第三、本条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法律责任的责任形式是多元的。 天山路司法所 二0二0年五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