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7版:公告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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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5月12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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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场女性劳动维权知识问答

近期,天山路街道开展了为期一个月的劳动维权月宣传活动,紧紧围绕职场女性最关心的问题,如“孕期、产期、哺乳期”维权、领取生育金津贴、劳动用工规范等,针对性地宣传妇女劳动权益保障法律法规。本报摘录其中的知识问答,供读者学习使用。

问:怀孕女职工产前检查,用人单位能否扣其工资?

答:不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9号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问:用人单位能否降低“三期”女职工工资?

答:不能。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的相关规定:劳动合同应当续延女职工“三期”情形消失时终止。

问:用人单位与处于“三期”的女职工订立的劳动合同已到期,可以终止劳动合同吗?

答:不能。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的相关规定:劳动合同应当续延女职工“三期”情形消失时终止。

问:女职工流产,可以享受产假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9号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问:女职工产前假、哺乳假期间的工资如何计发?

答:根据《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相关规定:女职工按有关规定享受的产前假。哺乳假期间的工资不得低于其原工资性收入的80%;调整工资时,产前假、产假、哺乳假视作正常出勤。

问:生育保险待遇有哪些?

答:根据《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相关规定:符合申领生育保险待遇条件的生育妇女,可享受的生育保险待遇,一般包括生育生活津贴和生育医疗费补贴。

(街道社区服务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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