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8年3月宪法修正案确立监察委员会宪法地位以及《监察法》施行已经一年有余。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以来,各级纪委监委发挥合署办公优势,既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又注重纪法贯通、法法衔接,做到纪法双施双守,确保纪检监察各项工作在法治化、规范化轨道上运行。实现执纪执法贯通、有效衔接司法,是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鲜明要求。 机制保障 1、建立纪法贯通、法法衔接的工作机制,实现依规治党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完善纪检监察业务全流程制度规范,执纪审查与依法调查顺畅衔接。一年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起草制定《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监督检查审查调查措施使用规定(试行)》等30余项法规制度,对标纪法贯通、法法衔接要求,完善信访举报、线索处置、立案、留置、案件审理等各业务流程制度规范。对违纪违法的,同时报请立案,审查调查、案件审理既针对违纪问题,又针对违法问题,实现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转换衔接。 形成监察委员会调查、检察院起诉、法院审判的体制机制,各环节相互衔接相互制约。一年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配合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刑事诉讼法,主动对接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并在实际工作中严把事实关、程序关、法律适用关,不仅同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形成了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关系,同执法部门也形成了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工作联系,审查调查法治化规范化水平不断提高。 2、健全统一决策、一体运行的执纪执法工作机制,不断提高反腐败工作法治化规范化水平 坚持纪法贯通,健全统一决策、一体运行、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持续推进纪检监察机关内部工作流程再造,实现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顺畅衔接。规范措施使用,慎用善用留置措施。研究起草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对标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实现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依纪监督和依法监察、适用纪律和适用法律、执纪审理和执法审理有机融合;在事实认定、程序环节、法律适用上坚持法律法规的标准和要求,与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相协调,实现与刑事诉讼法的衔接,构建全面、规范、严密的调查程序体系。 推进法法衔接,完善监察机关与相关执法司法部门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体制机制。职务犯罪案件由监察机关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是一项重大的制度创新,必须有相应的法规制度予以支撑。要完善监察调查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机制,建立健全问题线索移送机制、刑事缺席审判协调机制、技术调查配合机制等,为职务犯罪案件由监察机关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的顺畅衔接提供法规制度支撑。 制定同监察法配套的法律法规,形成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法规体系。监察法是反腐败基本法,对国家监察工作起统领性和基础性作用,需要制定将原则性、概括性的规定具体化的配套法规。推进政务处分法立法工作,明确政务处分的原则、情形、权限、程序以及处分的种类和措施等;制定监察官法,明确监察官的任职条件、任免、考评、晋升和行为规范等内容,促使纪检监察干部以更高标准和要求履职尽责。2018年9月7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公布,政务处分法、监察官法都被纳入。当前,两部法律的立法工作正在稳步有序推进之中。 明确分工 ●监察机关认真履行调查职责 《监察法》第十一条规定,对涉嫌职务犯罪的,监察委员会负责调查,然后将调查结果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 《监察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对监察机关移送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对被调查人采取强制措施。 ●检察机关认真履行审查起诉职责 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对检察院审查起诉监察机关移送案件的衔接机制作出了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依照本法和监察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需要补充核实的,应当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必要时可以自行补充侦查。 而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已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对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留置措施自动解除。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拘留后的十日以内作出是否逮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人民检察院决定采取强制措施的期间不计入审查起诉期限。 综上,对职务犯罪的调查,由监察机关负责,适用监察法;对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进行审查、提起公诉,则由检察机关负责,适用刑事诉讼法。监察机关、检察机关可谓分工明确,各负其责、各尽其职、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分工明确是高效配合的前提。在全面依法治国条件下,反腐败工作各环节必须既相互衔接又相互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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